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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1 作者:记者 张莫/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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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在其公布的《中国外汇管理年报2009》中称,为提高境内机构外汇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部分地区开展政策试点,允许境内机构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汇留存境外,这将是对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 长期以来,境内机构出口收汇应及时、足额收回境内,是贸易外汇核销监管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源自于外汇稀缺时代“宽进严出”的监管理念,并在20世纪末的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得到进一步强化。近年来,适应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变化,在逐步放松对结售汇强制要求的同时,不断探索构建更有效的制度框架,满足企业“走出去”、实现自有资金跨国界运作的要求。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试点的初步政策设想是:境内机构可以在境外开立账户,存放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出口货款,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将可用于货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或经批准的资本项下对外支付,无须调回境内,从而将有效地减少企业的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企业可更为灵活地进行资金调度与运营筹划。为有效防范风险,将对出口收汇存放境外业务实行企业报告制度,并实施非现场监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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