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体制对接成GPA谈判难点
专家认为中国加入GPA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2010-08-09    作者:记者 王涛/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新提议的递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再一次引来诸多关注。最近,美国财政部官员表示,中国递交的政府采购协议新提议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很多方面还远远不够。
  我国不少业内专家一致认为,虽然加入GPA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但短期内完全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不现实的,在加入GPA的进程中,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将受到较大挑战,而加入GPA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新提议遭施压进程艰难

  继2007年12月启动加入GPA谈判并第一次提交GPA出价清单之后,我国近日向世贸组织(WTO)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新提议,提议对中央实体、门槛价和服务部门等条款进行了修改,旋即国外某些人士和部分机构便对这份新提议提出诸多“意见”甚至不满。
  在美财政部官员之前,中国美国商会也向媒体表示,中国最新提交的出价清单有积极的进展,但是仍然有一些缺憾。
  更早些时候,英国一家主流媒体称,该提议未能充分向外国企业开放价值5000亿美元的中国采购市场,并预计美国及其他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将要求中国就最新提议做出“重大改进”。
  对此,专家认为,在出价谈判承诺的实体名单中,备受关注的“非中央政府的实体”将成为未来谈判进程最为艰难的问题,尤其是国有企业的采购。
  据政府采购领域专家、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介绍说,“非中央政府的实体”实际上涵盖两大类,一类是从事公共事业的其他实体,另一类便是与中央政府实体共同排列的非政府机关,例如在美国就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国家社区服务公司、进出口银行、联邦家庭贷款抵押公司、铀浓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中央一级层面上的非政府机关但属于联邦政府直接控制或影响的企业。“而我国两次的出价清单中,均没有将‘央企’与中央政府实体名单共同排列,纳入谈判范围,这方面正是美欧国家所关注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数量和规模都十分巨大,且我国《政府采购法》本身就没有把国有企业的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这都决定了把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实体目录的困难。”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
  在他看来,工程采购也可能是将来谈判比较艰难的部分。“欧美一直希望我国要把工程采购列入开放范围,一些GPA成员方要价更高,要求把《招标投标法》适用的工程采购的范围都列入开放范围。”何红锋介绍说,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理解为主要是GPA中的工程)范围很大,不仅仅限于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包括民营的企业开发的房地产等项目,而后者国家没有规定应当列入政府采购。“如果不算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我们与其他GPA成员国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的建设项目,即使是财政投资的,一般也是由公司进行采购的,如我国的三峡工程,是由三峡总公司进行采购的,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框架下,仍然不是政府采购的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将遇挑战

  未来谈判可能遇到的诸多难题均表明,加入GPA意味着亟待健全和完善国内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仍以国有企业为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我国的国有企业没有纳入GPA的附录一的附件中,不能进入GPA成员相应的政府采购市场参加公平竞争,但GPA成员的供应商却不受我国相关法律的任何限制约束,均能够轻轻松松、畅通无阻地进入中国公共采购市场,参与国内所有国有公司依照我国其他法律所规定的采购项目。”谷辽海说。
  他进一步表示,按照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国有企业不论是以什么样的途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当受到国内政府采购法的管辖。在《政府采购法》推出之前,国有企业是否应该作为采购实体之一,曾经长时间存在着争议,最终还是没有被纳入到我国政府采购法管辖范围。“这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遗憾,而且给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和法律适用都带来极其严重的问题,且长时间给人们造成了一种误解,即《政府采购法》只管各级政府机关,不能管辖国有企业。”
  他认为,国有企业即便没有进入GPA的出价名录,仍然应该遵循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被纳入到国内政府采购法的管辖。“但前提是必须统一我国相关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如果我们国内政府采购法律之间不能团结起来走向和谐,那么双边磋商中反反复复的出价和要价行为,只能是消磨时光。”
  不仅如此,专家还指出,此次出价中受到关注的“次级中央实体”涵盖范围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醒我国在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政策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地方政府实体(Sub-CentralGovernmentEntities)(直译是下级中央政府实体,也有称次中央政府实体),是载列在GPA附录一中的附件二的内容。
  地方政府实体由于所属的区域环境、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不同,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尤其是中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贫富差别很大,同一个省市区的经济状态也参差不齐,不同省市区之间的财政收入相差更是悬殊。举个例子说,与西部地区、东北、华北平原相比,沿海地区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因而我国在GPA谈判出价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这些实际情况。
  公开资料显示,美国、加拿大等国均有着相当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政策保护落后地区、贫困地区、妇女经营企业等。“我国也存在不少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也有许多少数民族和妇女经营的企业,这些特殊情况均可以被排除在GPA所适用的政府采购范围。但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类似规定,非常匮乏,几乎为零。推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方面的许多公共政策值得中国政府机关和立法部门深思和关注。”谷辽海说。
  此外,有学者表示,我国还需要充分合理地利用GPA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保护原则和非歧视例外适用原则,设立国内的政府采购准入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持政府利用政府采购实行的宏观调控功能和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加入GPA是一个长期过程

  除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现状之外,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也颇令人担忧。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中国企业企业竞争力不强,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很难在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取得优势。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不能低估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何红锋认为,即使目前是不对等的开放,仍然不能过于低估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就像加入WTO前,多少人都在喊狼来了,结果中国的出口额大幅度提高。”
  他认为加入GPA利大于弊,其中一个根本原因是在某些领域我国的政府采购事实上已处于开放状态。“现在我国经常组团去国外进行大规模采购,而这些采购有相当部分是政府采购,至少属于国有企业采购。我国政府采购购买进口产品需要审批的制度是在我国递交加入GPA前夕匆匆发布的,在许多领域执行并不好。”
  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例,何红锋曾到许多高校考察,结果发现“几乎没有高校有采购国货的意识,都是强调高校进行高科技研究一定要买进口的,他们仍然普遍把进口等同于高科技或者是高质量。且事实上,这些直属高校采购进口产品现在也没有实施审批。这样一来,就导致了我国的政府采购事实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对国外开放的,而GPA的其他成员并没有对我国开放的局面。”
  在工程采购领域,“我国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透明、不公开现象,加入GPA固然会对相关企业的竞争力提出较大挑战,但在另一个层面上却有利于我国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完善,防止滋生腐败。”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说。
  不过,虽然加入GPA符合中国的长远利益,比如在依法保护民族工业,推进政府采购规范化、透明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加入GPA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第二次出价后,我国加入GPA的进程将提速。不过专家表示,虽然目前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机制有助于加快中美两国的了解、增加互信,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过程提速。“中国加入WTO的GPA会有长期的谈判过程。”何红锋说。
  徐焕东建议,不能仓促、大幅度的进入,即便加入也要坚持对等让利的原则,不能马上放开工程领域、国有企业等政府采购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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