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电力发展适度超前”落到实处
    2010-06-28    作者:王志轩    来源:经济参考报

    改革开放30余年来,因长期努力贯彻电力适度超前的指导方针,我国电力工业取得了辉煌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从评价结果来看,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总体上并未适度超前,而是由持续短缺向波动型短缺过渡。新形势下,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方针,满足国民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电力适度超前的理念并没有真正落实

  我国电力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电力工业投资严重不足,导致全国长时期缺电、限电。第二阶段为1978年-1997年,电力工业发展主要围绕着解决“缺电”这个主要矛盾展开,使长时期、大范围的缺电局面得到一定缓解。第三阶段是1998年-2002年,部分地区电力出现相对富余,转变电力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成为主要问题。第四阶段是2003年至今,由于电力消费需求的急剧增长,曾在2004年、2005年前后出现“电荒”,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投资主体的有效竞争,电源建设投资呈现爆发式增长。这一阶段成为我国电力建设速度增长最快的时期,电力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回顾这4个阶段,可以明显地看出,总体上我国处于电力短缺的时期,即便在特定时期出现相对富余,在很短的时期如一两年内就被电力需求快速增长所抵消。在电力短缺时期,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呼声就高,而相对富余时期,就会出现怀疑的观点。在电力建设上,则表现为阶段性的大起大落的情况。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电力适度超前的理念并没有真正落实。

  必须加快对生产关系的调整,建好一个平台

  建好一个平台:法律平台。能源与电力适度超前发展需要加快法律体系的建设。一个世界上最大电网系统和即将成为最大的发电系统,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不可能有协调发展的能源和电力工业,大起大落也就很难避免。要加快出台《能源法》,加快修订《电力法》,并配套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坚持两项原则:坚定不移地遵循能源全球化、国际化原则。坚定不移走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不论今后我国能源自给率的高低,我国能源和电力发展已经不可能脱离国际社会而独善其身。如国内、国际能源价格、不同能源品种之间都已经互相影响。在国际化的前提下,市场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民营企业进一步进入电力行业,使电力价格市场化也是必然的趋势。
  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应按市场化原则,加快电价改革和投融资机制改革,使目前已经严重扭曲的电价恢复常态,使电力工业有一个持续发展的投资机制。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这一政策将有利于电力适度超前发展。
  二是加强电力科技创新,完善国家和行业的电力科技创新体系。尤其在清洁煤发电、智能电网开发建设、贮能技术、电动汽车发展上,国家要加强管理和增加科技投入,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大型企业科技创新。
  三是进一步发挥政府的管理和监管作用,在正常的电力价格下,对于低收入者和居民的合理用电,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和补贴等各种方式加以调节。
  四是做好基础工作。如进一步研究在电力结构不断调整下,不同发电方式的合理设备利用小时数,适当降低设计规程中煤电设备利用小时数,并以此测算煤电建设的技术经济性。再如,完善统计系统和可靠性评价系统,使电力设备利用率有据可查等。

  科学制定电力发展规划,增强规划执行的严肃性

  电力规划是电力适度超前的核心,正确把握经济发展形势是科学制定规划的前提,而科学规划是严肃执行规划的前提。因此,在制定电力规划时要牢牢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必须在全面把握全球化趋势、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特征前提下制定电力规划。
  我国处于工业化中期后段,2010年-2020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高速增长,能源需求总量迅速增大。据分析,2015年能源需求量约为42亿tce,2020年可接近50亿tce。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比重将进一步提高,2015年装机将达到13.5亿千瓦,消费需求约为5.86万亿千瓦时。因此,“十二五”时期应加快转变电力发展方式,用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经济发展理念和要求指导规划制定。继续实施节能优先战略,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电能(电力),相应增加供应能力;加快特高压、智能电网建设,促进电网、电源协调发展,提高在更大范围优化资源配置能力;不断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大力、有序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煤电和风电,大力发展核电,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合理配置蓄能电站建设。
  第二,必须提高电力规划的综合性、融合性。
  在电力规划上,应统筹考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及各种资源流动速度、方向与方式,统筹考虑电力与上下游行业、中央与地方、城镇规划与电力规划、整体规划与专项规划间的有效衔接以及电网与电源、负荷、资金筹集、人力资源的协调统一,提高电力规划对全球化发展和我国当前“双快”发展趋势的适应能力。
  第三,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机制措施保障电力规划的实施。
  应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和电力市场监管体系,改革和完善电源项目审批与电力规划相配套的机制体制,建立在规划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招标选择电源项目投资主体、确定容量电价的新的管理体制。在目前情况下推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及时实施。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和规划的后评估机制,对完成规划的进度、质量、效益、经济成本和社会代价进行综合性评估,通过中期评估进行必要调整,通过全面评估为长期规划修订实施储备经验。

  [作者简介]

  现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工学硕士,教授级工程师。近年来,他组织完成了30多项电力发展及节能减排法规、政策和标准的专题研究,其中包括能源发展约束性因素研究、电煤协调、电网电源协调发展、特高压输电、“十一五”重大环境经济政策、电力体制改革、电价形成机制、新能源发展、应对气候变化框架等研究。著有多部有关电力发展与环境保护、电力循环经济、大气污染物控制、火电二氧化硫控制等专业著作及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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