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2010-05-28    作者:记者 何雨欣 李延霞/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27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通知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税费扣除等,以开具的发票为准。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成本时不得扣除;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则应予扣除。
  通知还对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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