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把知识产权诉讼当成名工具
司法界提示企业
    2010-05-05    作者:记者 王研/昆明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多少品牌都期望一夜成名。资料照片

    近年来,有不少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有意或无意间侵犯了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由此引发了不少知识产权纠纷。但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当前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极端化倾向:有的企业为求出名,故意与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打官司;有的企业则把打官司作为司法认定知名商标的一种手段。
  司法手段在知识产权领域被滥用的现象,不仅使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起到了反作用。

  安顺市起诉《千里走单骑》是不是为出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思明透露,2009年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406件,审结397件。妥善处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充分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知识产权在相关部门进行采访时获悉,近期一起与云南有一定关联的案子引起了司法界人士的注意。
  五年前上映的影片《千里走单骑》是由著名导演张艺谋在云南拍摄的,其中有不少“云南元素”。但今年年初,贵州省安顺市突然提起诉讼,称该片中作为故事主线贯穿影片始终的“云南面具戏”事实上是安顺市独有的“安顺地戏”。影片中的地戏演员、地戏面具、地戏演出的剧目、音乐、声腔、方言、队形动作等均来自安顺地戏;安顺市有8位民间艺人在片中表演了《千里走单骑》、《战潼关》这两场安顺屯堡地戏;影片使用的7个面具均是安顺市面具雕刻艺人杨正坤的作品。但是,张艺谋从头到尾从来没有提及“云南面具戏”的真实身份,这一做法误导了观众,严重侵犯了“安顺地戏”的署名权。
  官司虽然不是在云南打,但因与云南的密切联系,也引起了当地司法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这一消息被媒体报道后,引起网友的广泛质疑,多数人认为时隔五年再来打官司,安顺存在明显的炒作嫌疑。对此,安顺市文化局解释说:这是对张艺谋导演奥运会开幕式工作的支持和赞许,但此后众多研究者前往电影拍摄地云南丽江一探究竟,却没有见到“云南面具戏”,当地称“面具戏”就是“澄江关索戏”,由此才希望通过诉讼讨个说法。
  无论安顺市文化局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什么,但当前,的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一些极端倾向,如企业故意与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打官司以求出名;或者还有人干脆把打官司作为司法认定知名商标的一种手段。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能“异化”

  审判过多起知识产权案件的云南省高院法官冉莹介绍说,近年全省一些州市法院相继受理了一批当事人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由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近年来出现的一项比较新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现行法律及相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又较为原则。作为西部地区的云南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存在较大难度。
  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特别是由于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和打击竞争对手,致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甚至还出现了为认定驰名商标的造假案。由于驰名商标保护比普通注册商标范围广,法律给予跨类别的特殊及强有力的保护,虽然当前司法认定仅对本案有效,不针对第三者,也不针对市场竞争,但有的商家企图利用司法权威获得认定并牟取巨大商业信誉和巨额利益并打压竞争对手,纷纷到全国各地法院起诉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在发达地区不能得到认定,他们又转而向欠发达地区法院起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在全国范围愈演愈烈。
  浙江、上海、山东、江苏、湖南等地当事人纷纷至云南各州市中院起诉商标侵权案件并请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云南省高院为此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实行判前审查备案,使得驰名商标的非正常认定在云南泛滥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同是云南省高院法官的包静秋说,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要切实防止两个极端,即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既不能把这一程序“神圣化”,也不能将其“异化”。目前有的商家的确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商标利益进行诉讼,也有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起诉时,就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有的当事人甚至为达到使驰名商标得到认定许诺为受案法院提供资金装备等赞助,甚至造假案等。对此一方面不能草木皆兵,认为谁都有造假之嫌,对于那些合法商标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坚决予以保护,依法对侵权者予以惩处;另一方面必须严格把握涉及驰名商标的立案条件,准确把握认定标准,做到慎重受理、依法认定、严格认定标准。
  目前按最高院2009年下发的通知,云南省凡此类案件均由昆明中院管辖受理。一些企业跑到昆明中院以外的其他中级法院起诉,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浙江、江苏一带的,因为浙江、江苏高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基本是“关门”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杜跃林介绍,近几年的确有一些我国东部和中部的中小企业为了出名,谋求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2008年至2009年间,昆明中院受理认定驰名商标案件10件,到法院接触准备起诉认定驰名商标近50件。为此,昆明中院和准备起诉人做工作,说服他们放弃了起诉,昆明中院已经受理的10件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也全部被驳回诉讼请求。近几年昆明市中院没有认定任何一件驰名商标。杜跃林说:“因为这种行为其实是浪费司法资源的。既耗费了法院的大量精力,也耗费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精力和资金。”

  企业不要草率打知识产权诉讼

  记者采访了一些律师和法官。他们认为,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呈不断增长趋势,一方面反映出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学会了运用司法途径寻求保护。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败诉、被法院驳回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一些企业和个人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盲目兴诉,或是根本没搞清楚自己的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打起了官司。他们建议,企业应谨慎应对知识产权官司,不应草率盲目为之,为了出名或某些利益就轻易打官司的行为更加不可取。在走入司法程序之前,首先要寻求其他途径,比如当事人之间和解、仲裁、寻求行政机关的帮助等。
  在试图起诉前,企业应当确认自己手中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同时确认自己拥有的权利范围。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涉及方方面面,因此相互间是否存在冲突并不容易明确,现在确实有一些企业以为自己的权利是完全合法的,但进入诉讼程序后反倒被对方提起反诉,这样不仅会拖延诉讼时间,而且一旦企业权利被撤销,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更多麻烦。也有的企业对自己的权利在哪些范围有效并不了解,比如普通注册商标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有独占权,如果因其他类型商品与自己商标相同就轻易提起诉讼,这种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还会浪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一个明显的案例是云南赛诺制药与云南白药之间的诉讼。
  原告昆明赛诺制药有限公司诉称,其多年前经云南省药物研究所转让获得益脉康片项目,后获得云南省卫生厅批文生产益脉康片、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就产品新包装、装潢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备案后开始生产使用。此后昆明地区多处药店发现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了与益脉康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相近似的产品,遂诉至法院。
  云南白药集团大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提出反诉称:自己最早研发了“理药”牌益脉康片,1985年云南省卫生厅批准生产后还获得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证书、云南名牌产品等,且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了授权。
  结果,昆明中院将该药品认定为知名商品,并认定“益脉康”是此类药品的通用名称,故反诉原告药品的名称不能获得保护,但其独创性设计并使用的包装和装潢具备了显著性,因此判赛诺制药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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