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和网店已成侵权高发区
    2010-04-27    作者:本报记者 杨金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09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须引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网络侵权案件类型复杂。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网络侵权案件534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31.3%。其中,涉及传统的擅自上传、转载、抄袭网页等侵权行为的案件减少,涉及P2P软件、pplive软件、深度链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等新技术的案件占多数。

  视频网站侵权高发视频网站商业模式必须改变

  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被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高发。
  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视频网站被控侵权的行为主要有:1、提供P2P软件下载,在网站设置电影频道并在其下设置文艺、动作、喜剧、爱情、科幻、战争等子频道,网络用户将侵权电影介绍信息上传至该网站,其他网络用户搜索到上述信息后可通过使用P2P软件下载侵权电影;2、在网站上定点定时播放侵权影视作品;3、在网站上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4、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分类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5、为侵权影视作品提供网络链接。
  在视频网站被控侵权诉讼中,视频网站败诉的案件较多,均是由于网站明知或应知影视作品的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对侵权行为负有过错,反映出视频网站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有待加强,网站经营模式有待在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的基础上进一步予以优化。
  上海高院分析认为,侵权高发背后的问题是必须要改进视频网站商业模式。
  互联网已经成为继电影院、电视台之后影视作品传播的“第三战场”,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含金量”很高的著作财产权。面对近年来视频网站被控侵权诉讼的高发现象,少数网络服务商应彻底摒弃依靠盗版侵权的免费午餐赢取高额利润的想法,视频网站经营者应意识到有必要改进现行的商业模式。只有让版权的创造者获取正当利益,让作品传播者拥有充足的版权来源,让用户支付一定的对价后观赏、使用文艺作品,才能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形成利益均衡。
  在允许用户自行上传进行视频分享的经营模式中,网站经营者应该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权利状况的甄别,及时阻止侵权视频的传播。应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传播者之间建立著作财产权流转机制,建设交易平台,充分发挥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组织等组织机构作用。视频网站经营者应加大购买版权的投入,给创造之火浇上利益之油,以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驱动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遏制网店侵权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化发展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同时显示,网络购物中侵犯商标权行为应予关注。
  随着网络购物逐渐成为商业交易的主渠道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也在网络交易中频频出现。网络购物者追求方便、实惠,网上交易行为难以监管,导致一些网店经营者心存侥幸,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如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中,淘宝网“力佳小店”的店主朱某某在网店里公然出售假冒的路易威登、古驰、香奈儿等国际知名品牌箱包、钱包等,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缴获的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上海法院认为,物流成本的降低、网民数量的剧增、消费习惯的改变,各种因素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无比广阔,但如果任由侵权商品借助互联网渠道流通,必将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蒙上阴影。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行政执法机构、司法机构可提高对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阶段进行监控,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入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对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及时发现并制止销售侵权商品的非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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