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私设暗管排污最高罚50万元
    2010-04-12    作者:记者 陈春园    来源:经济参考网
   从4月份起,江西省开始执行新的《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企业违规私设暗管排污且逾期不拆除的,最高可处罚金50万元。 
  细化标准规定,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排污口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以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设暗管排污,逾期不拆除的,处以4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细化标准对饮食、车辆清洗等服务业不安装排污装置,以及使用原煤散烧或露天燃用煤炭、木柴加工食品等行为,均作了相关处罚规定。
  此外,环保部门还对噪声污染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对在人口集中区域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噪声污染的切割作业,以及从事经营性的产生光污染的露天电焊等行为,将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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