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建立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高管管理
    2010-03-22    作者:记者 陈圣莉/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网
    继出台严格高管人员准入和任职条件,限制高管频繁跳槽、严禁高管滥发高薪等措施之后,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力度。
    “由于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基层营业单位,一旦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受到处罚的往往是直接责任人,而法人单位、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追究。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该《意见》。”据保监会稽查局局长斐光介绍,《意见》中列示的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经济处分包括:扣减薪酬等。
    《意见》规定受到案件责任追究的人员在一定时间内,在职务、津贴、以及录用和任用的限制。此外,为了防止被问责人员躲避原公司的问责,到其他公司继续任职,《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录用被其他保险机构追究责任的人员,也应遵守有关规定。据了解,《意见》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另据斐光介绍,自2006年以来,保监会系统共有3091家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其中,警告690家次,警告个人1400多人,罚款总额超过1亿元,责令撤换相关人员384人,限制业务范围4家次,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55家次,调销70家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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