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博客]像调控通胀一样调控房价
    2010-03-12    作者:郭松海委员    来源:经济参考报

    人们常常议论“蜗居”,其意思可理解为,蜗牛背着重重的壳,就像百姓购买了高价住房,为此肩负着巨额贷款,为偿还本息负担沉重。
  居住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这种需求的普通商品住房,它的价格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区间,以保证广大居民的住房消费,保障人们的居住权。
  许多市场发达国家以房价收入比作为度量住房价格是否合理的重要指标,1998年联合国根据96个国家的统计资料,公布房价收入比的中位数为6.4倍,中位数与平均值相比较,不受最高值、最低值的影响,更趋合理。当前,我国大城市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的房价收入比都超过了10倍,房价显然偏高。
  政府的公共责任在于为所有公民提供生存发展的必要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当前,在房地产领域,平抑房价过快增长则是政府应承担的公共管理责任,应如同调控通胀一样调控房价。
  首先,依据我国经济增长和住房供需的预测以及前10年房价同比增长率均值及其标准差,后几年房价调控的目标,可以在上一年房价水平3%的范围内波动。因此,在房价收入比偏高或者房价同比增长超出3%的城市,应加大住房供给结构的调整力度,其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年供应比例要超过年住房供应总量的20%,并实行目标责任制。
  其次,完善土地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调整土地供地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土地供应;改善土地供应方式,增加土地招标出让,按照国务院颁发的通知,针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
  再次,积极筹措住房社会保障基金,建立住房社会保障。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其效用就是通过转移支付,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用于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保持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
  各国政府支出中都有住房保障一项,英国政府此项开支约占GDP的2%以上,占公共支出的5%左右。我国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也应调整各级政府支出结构,压缩经济建设费和行政管理费支出,如我国每年公车消费就超过3000亿,具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可以将节省下来的经费用于社会保障,提高财政支出中住房社会保障资金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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