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存五大难点阻滞其效力发挥
    2010-01-27    作者:记者 刘翔霄    来源:经济参考网
    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1月7日发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山西省房地业协会会长袁纶华认为,近一个月来,国务院各部门陆续出台多项政策,围绕稳定房地产市场,遏制高房价采取了许多措施,显示了中央对高房价问题的关注。但就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而言,在实际执行落实中仍存在许多难题。
    袁纶华认为,难题主要存在于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概念不够清晰。《通知》要求编制2010-2012年为期三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规模。但其中“普通商品房”的概念自2003年国务院18号文件提出以来一直很不清晰。
  2005年国家建设部给出了解释(套型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售价低于同地段房价20%)。但这三条中,除了套型面积之外,其它两条都很难界定。容积率除别墅类低于1.0之外,现在几乎所有的楼盘 (包括高档商品房)的容积率都在1.0以上。至于售价低于同地段房价20%,就更难把握、更难操作了。一个楼盘中有大户型的,有中小户型的,销售单价都是一样的,开发商不会因为套型面积小就给消费者降低单价。
  限价商品房在近几年的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难题,一是不限地价,却要限房价,理由不充分,实际中也难以操作。二是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难以界定。由于上述概念不明晰,太抽象,地方政府难以据此做出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住房供应结构体系紊乱。住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确定一个合理的,符合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也是一个需要严谨对待的问题。1998年国务院23号文件曾经提出过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现在又提出了5类住房,是否意味着国务院原来确定的住房供应体系有了重大改变?这几类住房由谁来建设,有什么支持政策,销售对象如何界定,管理流程如何规范,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加以明确。
    第三,各类住房供应比例不明确。就全国而言,无论是一线经济发达城市,还是二、三线经济不太发达的城市,从家庭收入上看,高收入,中等收入,低收入,最低收入阶层的比例都大致相当(20%;50%20%;10%)。自2003年起, 对各种类型的住房供应比例就一直未予明确过,这次《通知》依然没有明确,却用了“扩大”、“加大”等弹性很大的字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状况,政府对低收入家庭保障能力有多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能做到多少,保障性住房供应占多少比例,亟需明确,才好在住房建设规划中落实,也才便于检查。
    第四,《通知》第一部分第一条提出“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供应”,第二条中又说“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城市,需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两处表达既有重叠,又有内含不同的表述,而且容易引起误解。
  是否意味着房价上涨幅度较小的城市就可以少做保障性住房?住房供应结构体系是一项长远的、根本性的政策要求,不是今年做了,明天就不做了,不能临时抱佛脚,头痛医头,脚疼医脚。
    第五,住房建设规划的时间段问题。《通知》要求地方政府编制2010年至2012年的住房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被定为三年,有不合理之处,即使现在着手编制,规划到下半年才能完成。剩下两年多的时间要完成三年的规划,是不可能的,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编个规划应付了事。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建议住房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时间相衔接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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