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
    2009-12-04    作者:记者 罗沙 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3日表示,财政部近日下发的通知对企业发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讯补贴,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纳入工资总额,什么情况下纳入职工福利费。这些规定属于企业财务规范,不是税收政策。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相关支出,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等相关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不过,需要强调以下几点:第一,企业不得为职工购建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第二,职工个人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不得由企业承担。第三,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或者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发生的、不定时间、不定金额、据实报销的市内交通等费用,既不具有工资性质,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仍按原有规定列作企业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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