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河南至今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2009-11-20    作者:本报记者 黄勇 实习记者 王涛    来源:

   “可以‘根据需要’不设立”

    随着《政府采购法》2003年正式实施,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都设立了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省级部门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只有贵州、河南两省至今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
    据了解,贵州省之所以未设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原因有两个,一是“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这块牌子早已名花有主。在200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设备成套局(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下属的贵州省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贵州省管理,更名为贵州省设备成套局,挂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全省设备成套工作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但当记者致电贵州省设备成套局时,却被告知,“贵州省政府采购中心”并没有成立。
    二是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也有其弊端。首先是会增加财政运转经费,专门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需要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一定数目的人员,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不菲;其次,吃皇粮的政府采购中心与市场化的采购代理机构相比,办事效率仍有一定差距。而现在市场化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众多,可供选择余地大。
    此外,如果以国家单位身份出面的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中出现纠纷和法律问题,背后最终将牵扯到的会是国家赔偿的问题。
    为此,贵州省一级的政府采购中心至今没有设立。各市(州、地)、县(区、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多数地方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也有一些地方是采取政府采购中心与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同时进行的方式。
    贵州省财政厅介绍,今年贵州省在巩固并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方面,一是继续做好社会关注和涉及民生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加大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项目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工作力度。二是紧紧抓住国家“扩大内需”这一发展机遇,加强对投入项目的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三是不断拓展采购范围和提升采购规模,部分地区积极将财政性投资工程、农村公路机构设备、涉农物资等纳入政府采购。
    常年担任河南省财政部门法律顾问的李建厂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既然是‘根据需要’设立,那么也可以‘根据需要’不设立。”
    “况且,就我了解的情况看,交给社会中介机构运作,无论是在质量、效率、还是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都比作为事业单位的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有优势。虽然也有一定的弊端,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李建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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