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需进行公示
    2009-11-18    作者:记者 邓卫华    来源:经济参考网
  记者从青岛市政府获悉,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作用,并体现公平公正,青岛市日前制定了专门办法,要求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示。
  办法规定,对申请从事社会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考评(考核)结果择优录取,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招用手续。
  青岛以往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协议》,由于缺少明确的责权利条款,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新的办法则规定,用人单位与上岗人员不再签定《聘用协议》,改为每年签定一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此外,青岛市还规定,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从业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
  相关稿件
· 上海房产:明确公益性服务设施权利归属 2009-08-12
· 国有文艺演出院团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公益性演出方式 2009-08-05
· 公益性事业绝不容许以公权谋私利 2009-04-01
· 魏纪中:要想解决体育场馆的经营问题,一定不能脱离公益性的原则 2009-03-02
· 唐山市公益性地震纪念墙即将竣工[图] 200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