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加强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
    2009-10-13    作者:记者 罗沙 韩洁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记者1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近日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规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本由财政部代表国家持有。金融控股公司应当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改革方案应当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稳健、尽职高效”的原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科学决策,规范操作,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上一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达到或者超过60%的,新增债务融资应当充分评估财务风险,按季度报财政部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从其金融类子公司融资,不得以资金占用等形式,侵占子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且应当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前,一次性投资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或20亿元,或者同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超过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20%或100亿元,应当报财政部批准。金融控股公司上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投资活动应当充分论证投资回报和风险,逐项报财政部批准。
    财政部表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此前与规定要求不符的事项,应当于6个月内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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