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现行法律保护商业秘密不力亟须调整
    2009-08-18    本报记者:詹奕嘉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年来,深圳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形成了中兴通讯特色鲜明的自主创新模式。如今,中兴通讯已取得下一代互联网、光传输、信息安全、3G终端等多个领域的国际标准起草权,由“游戏规则”的承受者变为制定者。新华社记者刘大伟  摄

    记者近日在深圳采访时发现,由于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存在一定滞后与不足,深圳不少高科技企业如华为、腾讯等在保护核心知识产权中遇到不小的困难,自主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不同程度受损。
    法学专家及业内人士认为,这一情况是诸多科技企业面对的共同难题,有关部门应尽快结合现实状况,完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推动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鼓励和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危害科技企业生存发展

    当前,随着深圳市大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群在深圳迅速崛起并成为第一支柱产业,崇尚和鼓励创新的氛围渐趋浓厚,城市国际竞争力日益提高。但伴随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崛起,深圳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众多高科技企业正在面临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严峻挑战,华为、腾讯等国内外知名的大型科技企业更是首当其冲。
    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华为、腾讯、中兴通讯、大族激光等12家高科技企业2006年至2008年共报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11件22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17人,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7件16人,审判机关作有罪判决4件6人,这些犯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22万元、间接经济损失9500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不仅仅给企业造成数额惊人的经济损失,而且打击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长期从事知识产权司法实务的律师汪涌表示,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会严重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影响企业开发先进技术。“比方说华为公司花一个亿、聘用几百个科研人员,攻关制造一个产品,但别人弄个光盘盗版,企业就损失惨重。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好,更多的企业就会等着盗版,而不是去创新。”
    业内人士还指出,如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及惩处,一方面不能有效保护受害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放纵了违法分子,甚至会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因此,加强对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引起决策层和社会各界的重视。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滞后影响知识产权保护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高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和当前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有关。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卞飞博士告诉记者,侵犯商业秘密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设的新罪名,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已有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许多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难以刑事追究,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较高。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门槛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失去竞争优势或市场)。部分企业家认为,这一定罪门槛较高,使一些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追究程序,不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记者了解到,有些侵权行为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但却因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明显而无法立案。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宋柳平透露,华为研发的一个产品源代码市值2亿元,研发人员唐某以120万元将源代码出售给深圳市某通信公司,首期非法获利20万元,但是唐某最终没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无法认定损失金额是否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50万元,达不到立案标准。

    过失侵犯商业秘密者不受刑法追究。

    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说,有些企业的科研人员没有主动拿商业秘密去谋利,可是他们在对外交往过程中,也会无意识泄漏企业商业机密,比如参与科研讨论、介绍经验乃至丢失硬盘、软件,都可能造成资料被窃取。这种过失泄露商业秘密也可能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但由于刑法并未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使得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力度受到削弱。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罚较轻。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卞飞博士告诉记者,近几年深圳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法院多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还处以缓刑,“这样的话,侵权者都愿意冒盗版的风险,侵权后可能一本万利,万一被发现,也就判三年,代价不大。”
    卞飞认为,由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上的滞后与不足,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及惩处,一方面没能有效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放纵了侵权者,无法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力。“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加以改变,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消极影响。”

    完善相关立法助企业捍卫知识产权

    专家及业内人士建议,为更好地帮助高新企业保护核心知识产权,应从入罪门槛、处罚范围、量刑标准等方面完善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

    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屈学武指出,在知识产权犯罪入罪门槛上,有零门槛、高门槛、低门槛之争。目前的中国不可能像一些西方国家一样实行零门槛制,但也要改变目前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门槛过高的现状,否则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
    深圳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健民认为,应当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门槛,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重大损失”之外的辅助要件,二者有其一就可以定罪。“关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建议将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从50万元降低为25万元。重大损失可以综合考虑企业预期利益丧失数额、产品积压价值数额、商业秘密投入的成本及造成权利人破产等因素。”

    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

    目前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为故意犯罪,不存在过失犯罪。全国人大代表麦庆良建议,从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强化知悉商业秘密者的义务角度,应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为限制处罚范围,可规定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提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

    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认为,相对于专利权、著作权而言,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自身价值一般不可完全恢复,甚至可能彻底丧失,对高新技术企业造成的损失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从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角度出发,应当加大处罚力度,震慑犯罪。
    “面对目前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就无法有效遏制这种犯罪行为”,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云峰说,“面对目前侵权的浩浩荡荡大军,就应该拿出重典治乱世的气魄,只有重典才能给侵权人以威慑,只有重典才能更快地创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企业才有信心去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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