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不良债权怪现象:翻手冷缩、覆手热胀
    2009-08-12    本报记者:何丰伦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有不良债权只要还在政府、资产管理公司等“国字头”的手上管理,就很难收回,被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视为烂账,属于典型的“冷缩”;但低价拍卖的资产一旦为个人所有,无论是评估价格还是实际回收价格,都会呈现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长,迅速“热胀”!这一情况被称为不良债权“冷缩热胀”现象。一些专家学者呼吁:法院、地方党委政府都应该高度重视这一情况,通过法院强有力的执行,确保国有不良债权不出现“执行难———拍卖贬值———私人购买———一夜暴富”的情况。

    遭遇冰冻:上市公司索芙特拖欠国有债务9年未还

    1997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梧州分行借款2100万元给梧州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由广西康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由于债务人逾期未能还款,工行于2000年向梧州市中级法院起诉,梧州中院、广西区高级法院的判决均明确:康达公司必须承担清偿责任。
    从1997年开始,康达公司先改名为广西红日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0662,属于典型的民营企业。
    2005年8月,工行将不良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处负责人鄢灵介绍,2000年判决生效后,工行申请执行。由于梧州市法院执行不力,广西区高级法院指定来宾市中级法院执行。2005年12月25日,梧州市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当地工商局吊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实际上仅为索芙特公司。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二部巫藻铭介绍,执行期间,来宾市中级法院先是强制划扣索芙特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存在来宾市中级法院账号上,并冻结索芙特公司在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拥有的75%股权及收益。但不久就改为查封广西红日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118642.22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随后,又改为查封案外人广西麦德益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1718.95平方米土地。
    巫藻铭说:“法院如何执行案件我们不宜过多干涉,但查封的财产评估状况如何,从来没有征求过我们申请人的意见,也没有将查封的账款转付给我们。这让我们很不理解。”
    来宾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冯声仕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之所以没有将查封的资金转付给申请人,是因为我们首先要保证自己办案的经费;查封的土地两次流拍,我们也没有办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根据政法委下达的文件精神确定的。”
    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专家学者均明确表示:无论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提法。因此,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成为法院、索芙特公司和长城公司的焦点。
    作为上市公司,索芙特公司公布的2008年年度报告中,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利润655万余元,年末货币资金1.74亿元,其它应收款1.139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948万元。公司还拥有梧州索芙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吻娇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西松本清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索芙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4家子公司净资产总额31059.59万元。
    梧州市工商局提供的材料表明,直到2008年,索芙特公司在梧州注资的全资子公司索芙特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仍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全资子公司广西松本清化妆品连锁有限公司,仍有7155万元的注册资本。
    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认为,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索芙特公司属于有可供执行财产却迟迟未能执行的典型,这一做法造成的直接结果是:本应归还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一拖九年,迄今为止没有偿还任何一分钱。
    不久前,来宾市中级法院召开了索芙特、长城公司的执行听证会,但还是没有明确什么时候能够将拥有上亿市值的索芙特公司拖欠的国有资产执行归还。
    巫藻铭说:“我们现在最担心的问题是:如果还是舍近求远,不查封股票、账户,只是查封没有明确评估价格的土地,一再拖延,会导致国有资产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国有资产实际意义上的流失。”

    冷缩热胀:最高检抗诉巨额国有资产“低卖高买”

    桂林市旧城改造办遭遇的则是国有不良债权“冷缩热胀”现象的典型。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从华融公司南宁办事处以36万元低价,购买了桂林市旧城改造办拖欠工行的不良贷款债权后,向广西区高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物评估价格高达2670万元,并已执行600多万元。
    1995年2月,桂林汉欣物资公司与工商银行桂林分行签订600万元的借款合同,桂林市旧城改造办以国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1997年8月,工行桂林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汉欣公司和旧城改造办偿还债务。案件经过桂林市中级法院一审和广西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旧城改造办应当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汉欣公司由于已经在工商登记档案中注销,相关债务由旧城改造办承担。
    2005年5月,华融公司依法收购了工行广西分行的损失类不良资产,进行初步调查后,按照规定程序,试图通过拍卖处置这批债权。但到2005年11月24日,只收到询价回复函6封,只有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愿意出价购买这一债权。当年11月28日,华融公司将这一债权资产以36万元协议转让的方式,处理给北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华融公司项目部负责人李俊杰说:“最初北海高新产业协会只同意出价30万元购买债权,经过反复谈判,最终才以36万元的价格转让成功,处置债权回收率6%。”
    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协会随即要求广西区高级法院恢复执行,广西区高级法院要求贺州市中院异地执行此案。案件执行过程中,桂林市旧城改造办发现:评估总价高达2600多万元的国有资产,仅仅以36万元价格转给北海高新技术协会,转让后仅贺州中院强制执行的部分房产,价格就高达627万元。
    2008年下半年,旧城改造办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启动再审程序。与此同时,桂林市中级法院认为,华融公司转让给北海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的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判决转让无效,判决债权仍归华融公司所有。
    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华融公司负责人均认为,国有资产、国有债权迟迟未能执行,一旦转让到民营或私营企业中,法院立即着手强制执行,这种情况屡屡发生,不能不让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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