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7月实施
    2009-06-26    记者:樊曦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北京电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5日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这也标志着国内产权交易市场走向规则统一的时代。
    按照规则的定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国有产权交易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为了避免出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转让中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规则特别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按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为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规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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