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守“红线” 也要保发展
访国土资源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
    2009-06-24    记者:洛涛 王一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土地日”前夕,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

    记者:目前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仍在加快推进,不可避免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强调一定要守住18亿亩耕地这条红线?

    徐绍史:人均耕地少、优质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这是我国的土地国情,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保障科学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两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人口还在继续增加,经济社会发展对国土资源的需求将持续上升,特别是一大批新上的“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项目需尽快落地,土地供需矛盾尖锐。空前严峻的资源压力警示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一方面坚持保障科学发展,以土地供应政策和利用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坚持保护耕地红线,牢牢守住子孙后代生存发展、安邦立国的根基。

    记者:严格保护耕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任务非常艰巨。我们有什么具体措施?

    徐绍史:今年3月至11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一方面密切跟踪土地调控政策实施的新态势,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扩大内需、支持灾区重建和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相关土地政策执行效果,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形成制度创新成果;另一方面,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强化土地监管,坚决纠正违背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供地、搭车用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对涉及用地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整改,严肃查处。开展“双保行动”,就是为了提高统筹保障和保护的能力,实现保障科学发展和保护耕地红线的有机统一。
    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一是扩增量。今年已适当增加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民生用地。二是挤存量。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用地,特别是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三是调结构。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特别是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优化土地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四是快审批。主动参与新增国家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进一步加快用地预审,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建立土地审批快速通道,提高供地效率。

    记者:在土地调控方面,土地规划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徐绍史: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需要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加强土地政策与财政、货币、产业等政策的协调,从土地规划、计划、审批等手段入手,在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积极参与调控。严格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保全国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严控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基础上,把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叠加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去,加强规划的统筹和管控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地农用,农地“农民”用。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差别化计划管理。

    记者:在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如何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徐绍史:当前,要高度警惕一种倾向,农村缺钱、城市缺地,两者一拍即合,大量农村土地继续流向城市。当前更要注意,在承包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权力、资本、宗族强势甚至黑恶势力巧取豪夺,侵害农民权益。要特别关注这些苗头和倾向,及时予以解决,使改革始终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前进。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一不能等,要积极探索;二不能急,要稳妥推进;三不能乱,要依法规范。探索创新总体上应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需要突破现行法律的,应该履行申报程序。要注重解决农村土地产权不够明晰、使用权不够规范、收益分配不够合理等问题。农民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体。对农民群众而言,土地不仅是生活保障,还是社会保障。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满意不满意、农民拥护不拥护、农民受惠不受惠,作为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准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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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搭建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据记者了解,目前的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针对各地出现小产权房,从1999年到2008年,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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