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渐行渐近
    2009-06-23    本报记者:文婧 实习生:石赛玉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8年3月,美国著名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百仕通集团(前译黑石)首席执行官斯蒂芬·施瓦茨曼向纽约公共图书馆捐赠1亿美元,这笔巨款将用于图书馆的现代化改造。据称,这是纽约历史上数额最大的文化捐款。图为纽约公共图书馆总馆的阅览室。新华社记者侯俊摄

 

  2003年,河南巩义市科技股份有限恒星公司建农民公寓和150孔窑洞,低价卖给焦湾村村民,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公司董事长谢保军在12年创业历程中,始终坚持企业回报社会。12年来,谢保军和恒星公司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捐款1900余万元。新华社记者徐亮摄

    “慈善捐款捐10万是捐,捐100万也是捐,怎样才算尽到了社会责任?”在日前举办的“2009年金融危机背景下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上,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等专家在论坛上表示,企业社会责任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有关部门应用法律规范决定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并建立褒扬鼓励的法律机制。他们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快构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评估系统和市场机制,促进我国上市企业全面履行社会责任。

    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仍在路上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作为中国企业的领头羊,一些上市公司依旧秉持股东中心论,在践行成熟社会责任理念方面“路漫漫修远”。“具体来说,观察全球,这些公司发现承担社会责任并不能挽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减弱。放眼国内,它们又对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感到迷茫。”
    “正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冲基金、房地产商过于看重短期利益、忽视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才引发了金融危机,因此,中国的上市企业不能只看结果不看原因,看不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宏源证券董事长汤世生对记者表示。
    早在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就规定了“利益相关者”概念,即“上市公司应尊重银行及其他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然而,有关专家指出,缺乏精确、公正的社会责任评价标准,是上市公司未能充分顾及关联方利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
    “缺乏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怎样才算较好履行社会责任?”王建平表示,由于对社会责任界定不清,一些上市企业往往会为短期商业利益从事“公关”活动,并称之为履行社会责任,类似情况值得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监管者的深思,建立社会责任评估模型刻不容缓。

    评估系统和市场机制双管齐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在构建社会责任评估系统的同时,也应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社会责任市场机制建设,使得监管者、经营者、投资者、消费者脑中都有社会责任。
    “希望政府能在近期牵头制订社会责任评价标准,包括完善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编制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指数等系统评估体系。”刘俊海说,社会责任指数应相当于上市公司的“年度体检”,而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应加快制度化,应以年报、季报、周报、临时报告等多种形式加以呈现,以求准确反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他认为,监管者、经营者、投资者、消费者四方都应努力,为上市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提供推力。如美国原副总统戈尔的世代投资管理公司秉承可持续投资理念,只投资于法律和商业伦理鼓励的产业。投资者应根据上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决定投资与否和投资方向。同样,消费者也应通过自身的消费选择,对促进上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产生影响。
    “政府部门则可以使用‘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比如在采购方面适当倾斜,通过绿色采购评标委员会给予1%到1.5%的优惠参数,在税收等宏观政策上也给予优惠。另一方面,政府也要依法追究社会责任履行不力企业的责任。”刘俊海说。

    业界争议社会责任实现途径:法制建设还是道德建设

    2005年10月,修订通过的《公司法》在第5条中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通过法制建设还是道德建设来实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还存在一定争论。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认为,社会责任应该是企业在谋取利益最大化之外,在促进人权进步、社会发展等方面所应肩负的努力,企业应自觉提升道德水平,履行社会责任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则认为,社会责任不应上升为法律责任,因为这样一来公司的自主经营权便得不到保证。与此同时,法律可以起到规范、分类上市企业社会责任的作用,甚至可以界定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大小“目前的煤炭资源税仅为2%,石油资源税仅为1%,可通过调整税法税率对一些能源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追加’。”
    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桓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指出,可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企业资源社会化产生的效益通称。政府应在法律法规中设计诱因机制,促进上市企业资源社会化运用,从而实现社会责任。
    有专家向记者介绍,欧美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多年前就已通过立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二庭庭长宋维明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应“张弛有度”,在法律调整范围内,需要强制规范的企业社会责任,应立法解决;而法律并无强制规范的范畴,如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商业道德等方面,还是通过公司内部协商机制进行处理。有学者表示,如果为社会责任颁布细法,如何把握上市公司和政府两者的“边界”将成为难题。
    “中国的上市企业还是青少年,如何通过法律引领、道德建设等多种方式,成功教导青少年践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话题。”宏源证券董事长汤世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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