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
支持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再出台
    2009-06-10    记者: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便利投资和贸易,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政策短期内可谓是密集出台。记者9日从外汇局获悉,为缓解其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困难,在总结前期试点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外汇局日前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多方面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限制。《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通知》最大程度地放宽了境外放款的资格,由现行的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外资跨国公司对外放款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外汇局负责人表示,经外汇局核准,只要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具备拥有良好的经营记录并在近3年内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等条件,均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放款。
    《通知》还扩大了境外放款的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所得外汇资金以及参加外币资金池的资金,对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进行放款。
    更重要的是,《通知》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简政放权、便利企业。据外汇局负责人介绍,所有境外放款的核准、登记等业务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仅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另外,除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经外汇局核准外,资金在境内相关外汇账户与境外放款专用外汇账户之间的划转及结汇,境内放款人可持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等到银行直接办理,无需外汇局核准。
    而在境外放款额度管理上,《通知》规定,对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即在经核准的额度和期限内,从事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可将已经回收的境外放款额度循环使用,改变了原先境外放款按发生额管理的原则,有利于境内企业自主决定境外放款的频率和金额,满足其境外投资企业融资的需要,并提高其资金使用效率。
    为防范资金流出和流入的风险,外汇局也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流出入统计监测机制。“与我国国际收支总规模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境外放款的总量有限,不会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影响,总体风险可控。”外汇局负责人表示。
    支持企业“走出去”带动出口,稳定外需,已经成为外汇局目前工作的一个重点。5月6日,外汇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将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从总局下放至分局,进一步便利了资金流入流出和企业从事投资贸易活动。5月18日,外汇局官方网站发布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规定》内容包括扩大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范围、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等等。
    “资金不足一直是困扰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难题,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境外金融机构流动性压力增加,融资环境更加恶劣,再加上国内金融机构跨境服务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情况影响了境外中资企业的后续发展。”外汇局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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