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和“购置税减半”优惠不能同享
《实施方案》明确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2009-06-04    本报记者:陈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3日正式发布。
    《实施方案》提出,中央财政今年将再安排40亿元用于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同时,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并在全国九省市开展试点。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后,可更新老旧汽车100万辆、家电500万台,直接拉动市场消费1000亿-1200亿元;回收利用各种资源近230万吨,其中废钢铁150万吨,废有色金属17万吨,废塑料25万吨,废橡胶近20万吨;稳定和扩大就业近五万人。
    汽车方面,《实施方案》提出,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再安排40亿元,对符合一定使用年限要求的中、轻、微型载货车和部分中型载客车,以及“黄标车”适度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给予不高于同型车辆单辆车辆购置税金额补贴。
    具体标准为:中型载货车6000元,轻型载货车5000元,微型载货车4000元,中型载客车5000元,轻型载客车4000元,微型载客车3000元,其他车型6000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中央按上述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地方可以根据“黄标车”的车型、年限、城市管理等因素,调整补贴标准。
    他同时强调,汽车“以旧换新”同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的补贴车型,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政策,如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政策。
    在资金补贴流程上,《实施方案》称,符合条件的车主按照有关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资金。
    家电方面,《实施方案》提出,2009年,安排财政资金20亿元,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长沙等九省市,开展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试点。
    上述负责人强调,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对交售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消费者,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确定最高补贴额度;对回收补贴范围内旧家电并送到拆解处理企业的运输费用,给予定额补贴。
    在操作流程方面,《实施意见》称,消费者通过网络或者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并向消费者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家电销售商凭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按照新家电售价减去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财政部门根据销售商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给予补贴。
    此外,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并开具发票。财政部门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回收量,按照标准给予运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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