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温度未能低于33℃企业需发高温津贴
    2009-05-22    记者:高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最近,夏季高温天气在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工会组织21日向企业和广大劳动者发出提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的,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据了解,这一高温津贴的相关标准在各地略有差异。而发布上述提醒的上海市总工会宣布,上海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由企业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具体标准。
  有关高温津贴规定是根据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2007年发布的《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上海“12333”劳动保障热线有关专家解释说,这一规定的执行包含“一个前提”和“两种情况”:一个前提即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当日最高气温需达到35℃以上;两种情况即在室外露天工作和在未能低于33℃的室内工作。
  此外,上述文件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且应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年龄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保护,不得安排其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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