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丽萍:监管原则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
    2009-05-11    本报记者:赵晓辉 彭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10日表示,日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规则是创业板市场在交易所层面的核心操作规则,其设计思路体现了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和基本特征,并突出了市场化约束。
  宋丽萍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新闻座谈会上说,创业板相关制度和规则已经在陆续出台,以后还将继续增加,构成创业板规则体系,这一体系设计的出发点正是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
  她说,优化资源配置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使宝贵的资本市场资金流到生产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的企业,另一方面也给投资者提供风险与投资收益相匹配的产品。创业板也要发挥这个基本功能,这个理念将贯穿整个市场的发展路径。
  宋丽萍说,资本市场的基本特征也是创业板市场设计时考虑的重要方面。与主板市场一样,创业板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投资上市公司的未来收益,所不同的是,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未来收益更加具有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她说,创业板上市规则正是体现了坚持以充分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由投资者进行筛选。
  为提高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公平性,创业板上市规则增加了一些主板没有的信息披露指标,比如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核心技术发生变化等情况要及时披露。另外,上市规则也强调上市公司要建立并维护好公司网站,向投资者提供真实信息。
  此外,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更为突出市场化约束。宋丽萍说,通过赋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力,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通过市场的力量来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这是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个特点。
  据了解,创业板上市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约为两周左右,之后将进行修改并正式发布。除去此前颁布的上市管理办法、保荐办法、上市规则之外,创业板规则体系还将包括交易规则等配套内容。

  [背景链接]深交所就创业板上市规则向社会征求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8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上市规则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配套规则。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上市规则充分考虑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能力强、成长性突出的特点,在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主板特别是中小板监管实践,对创业板市场信息披露、股份限售、保荐机构责任、退市制度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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