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应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
    2009-03-09    本报记者:邢梅 戴劲松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连日来,记者在两会会场内外深深地感受到了灾区代表委员走向盛会的不平静心情——300天了,他们有太多的话想要说……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四川人民和全国人民一起,谱写出新中国救灾史上最壮丽的篇章。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政协副主席李铀所说,只要坚定地走下去,一道难题一道难题地破解,没有越不过的山!
  这是2008年11月21日,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感恩村”村民李旭德(右)在自家正在建设的二层小楼房前吃午饭。新华社记者 聂建江 摄
  “巨灾保险因其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仅凭政府或单纯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是无法完成的。”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电网总经理谢明亮建议,应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让保险业充分参与灾害补偿。

商业保险无力独担巨灾风险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地震、洪水、雪灾等巨灾发生频繁,由此造成的损失呈现不断上升态势。
  据了解,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过去一直以政府救助为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重大灾害的频发,这一原有巨灾风险管理体制出现了不少新问题。比如政府救助能力有限,最近几年财政投入仅占损失总额的2%不到,而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补偿也仅占损失总额的1.7%左右,两者相加只有3%多,远远补偿不了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
  谢明亮透露,2008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历史罕见的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大地震,受灾地区电网设施损毁严重,共造成电网资产损失约211亿元,电网恢复重建需466亿元。由于财产保险只按损失部分资产原投入价值最高限额赔付,并不将现实抢险支出理赔和恢复重建支出理赔考虑在内,这就使得赔付金额与抢险抢修恢复重建支出费用相差甚远。加之,电网在建工程没有保险,导致雨雪冰冻灾害毁损的在建项目无法索赔。而地震毁损的电网资产也不在保险索赔范围之内。
  客观上看,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更强,对政府财政资源配置效能的放大效应也更明显。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雪灾、风暴、洪水、火灾等巨灾保险仍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对保险公司而言,我国保险市场风险分散渠道有限,再保险市场仍不发达,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这就迫使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选择性承包保险标的、规避系统性风险,以确保经营效益,从而形成保险覆盖面的“空白”和“断档”。

巨灾保险制度须有财政支持

  谢明亮认为,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这其中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柴宝成认为,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经营技术和服务水平都有限,保险业资本金单薄且再保险能力不足,没有充分体现保险在特大自然灾害中的作用。由此,面对巨大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等巨灾事件,目前仅靠商业化的保险公司是无力完成风险保障使命的,正常的精算支持和分保、共保机制无法分散巨灾给整个保险市场带来的风险压力。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总裁吴焰表示,巨灾保险机制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建立巨灾保险机制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应该制定专门的“洪水保险法”“地震保险法”等,进一步明确有关强制性巨灾保险制度。

政企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从国际上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各国政府纷纷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有效管理,并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
  柴宝成建议,应以政府出资的巨灾救助基金为基础,商业保险体系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建立多层次的巨灾风险损失补偿体系。
  吴焰认为,对参与巨灾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在巨灾保险费的缴纳、赔付金的领取以及防灾防损等方面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给予税收减免。巨灾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直接拨款、财政年度救灾资金结余划转、保险公司无大灾年份巨灾保险保费结余滚存等渠道筹措,也可将目前保险业营业税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巨灾保险基金,并允许保险公司发行巨灾保险基金债券。
  除此之外,谢明亮还建议政府加大防灾和检测系统等公共产品的投入,设立管理巨灾保险运作的专门机构,加强与防灾机构的合作,投入更多精力于事前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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