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五年"成瓶颈 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或应提高
    2009-02-27    本报记者:胡锦武    来源:经济参考报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仍处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的改变——法定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了十年,引人注目。
  记者在江西采访时发现,这一作为严惩贪污腐败犯罪的新举措,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难题,需要寻找对策。

“最高五年”成为瓶颈

  1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确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项罪名。1997年10月1日,全面修订后的新刑法,对这一罪名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
  从罪名问世至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金额不断增加,由最初的几万、几十万元到现在的动辄数百万、上千万元,可是量刑始终未变。为此,江西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由于这一罪名刑罚偏轻,已经在反腐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一是助长了涉案人员规避法律、逃避制裁的心理,甚至成为了腐败官员的“免死金牌”。
  2005年4月,有“赣南第一贪”之称的江西省赣州市公路局原局长李国蔚,因涉案560多万元被判无期徒刑。在李国蔚所有涉案金额中,被认定为受贿的仅197万多元,其余367万多元仅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从而让他避免了被判“死刑”的结局。
  “贿赂案件中,一般只有当事人心里清楚犯罪经过,如果他们拒不交待,办案人员很难查证。”参与李国蔚案调查的赣县反贪局局长刘丰春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过轻的弊端越来越明显,让部分涉案人员产生“交代了死路一条,不交代还有生路”的侥幸心理。
  二是导致部分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者有牵连的行贿者及其他人员逍遥法外,给案件的彻底侦破带来更大难度。
  “巨额财产既然来源不明,也就不知道是谁送的,不知是和谁一起拿的,这就意味着对其他犯罪行为人无法追究。”刘丰春说,办案人员在查办李国蔚一案时都知道,他还有很多工程项目上的贿赂款没有交待,却一点办法也没有,直接导致很多涉案人员逍遥法外。
  三是可能成为案件查处困难时的“圆满结局”或司法机关屈从于外界压力的“合法选择”,甚至为办关系案、人情案提供了便利。
  办案人员有时明知涉案人员的巨额财产来自贪污受贿,但苦于无法找到证据,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结案。此外,一些地方以“保护干部”为由对办案人员施压,或少数办案人员出于办关系案、人情案的需要,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最“合法”的选择。
  如由李国蔚一案牵出的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钟骏扬一案。因为他始终不愿交待非法财产的来源,检察机关只能以“零口供”对其中证据确凿的3.5万元赃款以受贿罪提起公诉,剩下的124万多元的巨额涉案金额只能被列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下。最终,钟骏扬仅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量刑提高涉嫌“有罪推定”

  为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仍要加重,甚至可以比照受贿罪或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就算是定10年,还是轻了。”江西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波认为,由于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日益明显,必须从利于反腐败角度进一步加重量刑,但考虑立法的连续性,这一过程可以分步进行。
  刘丰春说,以李国蔚一案为例,办案人员都知道,他还有很多工程项目上的贿赂款没有交待,却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李国蔚清楚,交待“受贿”,只要金额在10万以上就可以判刑10年,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管涉案金额多少,判刑都不会超过5年。
  钟骏扬一案的承办人、赣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的谢灯却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毕竟和其他罪名不同,要由被告人“自证清白”,而不是由检察机关去取证,处置不当,很可能涉嫌“有罪推定”。为此,她认为,出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考虑,当前也只有在“宁纵勿枉”基础上适当加重量刑,做到有别于贪污罪和受贿罪。

财产申报能否成为良方

  随着社会各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改变讨论的深入,法律界有关人士则建议国家应该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以根治腐败现象。
  “假如建立了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有了财产申报法,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有不能说明来源的超出合法收入的财产,就可以被推定为贪污,也就断了腐败官员通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逃避制裁的念想。
  但是,也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是否应该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不同看法。“如果财产性质是否合法的界定不能明晰,仓促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只会造成财产合法性恐慌。”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认为,目前法律虽然对财产合法与否界定明确,但很多地方政策在这一点上仍然模糊不清:
  首先,应对一些地方“允许国家公职人员办实体”的政策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合法与非法的模糊地带。比如赣州市和全国很多地方一样,一直允许国家公职人员对果园等领域进行投资,这类公职人员没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投资,其收益是否合法,这些问题仍然存在分歧。
  其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分阶段探索进行,尤其要解决以亲戚朋友名义购买房产、开办公司等固定资产,导致财产隐匿难以查明的问题。如江西省新余市原市委副书记钟宜彩腐败案中,钟宜彩通过个人借款和银行贷款,以其子钟华的名义向江西金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入股450万元,随后又将资金偷偷转出。
  三是,应逐步将已有的官员“收入申报”扩大为“财产申报”,将内部监督延伸为公开监督,并予以强制推行,避免政策在推行过程中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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