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万亿元经济刺激方案考验我国政府采购
    2008-12-08    本报记者:杨烨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两年内投资四万亿元刺激经济增长。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中将有很大一部分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这无疑给政府采购带来巨大挑战。
  在近日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2008公共采购论坛”上,政府采购如何应对这一挑战成为各方专家的热议焦点。与会人士表示,只有健全相关法律,并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效率和透明度,才能促进这笔巨额的财政支出真正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巨额资金“突如其来”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实际上,这四万亿资金的巨大部分都将投向“硬件设施”,如:廉租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农村沼气和饮水安全工程;城市、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水利工程建设,灌区节水改造,公路铁路及机场建设、学校建设和校舍改造,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等。
  随着国家保增长计划的出炉,各地纷纷推出配套举措,争挤“四万亿”列车,四万亿投资计划已经被地方政府的热情放大到约18万亿元。记者了解到,江苏省财政支持资金100亿元已全部落实到位,3000亿元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正在分批落实,并初步推出了从现在起到2009年即将实施的总投资6000多亿元的一批重大产业项目。上海的5000亿元投资中,将有部分用于改善市民出行的交通项目。与此同时,不少地区还在追加投资。
  “这四万亿资金无论是与我国2007年24.66万亿的国内生产总值、5.13万亿元的财政收入,还是4.96亿元的财政支出相比都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在2008公共采购论坛上,一位与会专家告诉记者。他指出,由于这笔资金投向的硬件建设大部分是财政部2008年3月向全国人大提交的《200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没有考虑到的,因此,如何把好事办好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严峻课题。江苏省采购处处长吴晓明也对记者说,“如此巨大的资金对于各级政府采购来说都是一个机会,但是如果做不好的话就会出现比平时更多的问题,这是各级政府采购部门都要仔细思考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明年立法重点

  “两法之间的理不顺的关系给我们的实际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吴晓明说。她所说的两法正是《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当前,这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并行,但它们的解释监督权又属于不同的部门,这给采购人的采购实践和投标人的质疑投诉带来了巨大的困惑和困难。“另外,有的相关部门还出台了诸多关于采购的部门规章,同时各省市甚至县也都出台了与采购相关的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这些规章办法中不乏和《招标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不一致的地方,相互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经常会让采购各方无法适从。”一位从事政府采购多年的专家在会议间歇告诉记者。他同时指出,一些应急采购的招标管理目前也处于真空,根本无法可依。
  “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要尽快完善。”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张治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协调工作,当前阶段的重点工作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同时,修订和完善《预算法》、《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内容。”他同时透露,目前发改委已与财政部就如何理顺两法,防止两法打架的难题上积极交换意见,争取在明年推出新的实施条例。
  一些专家同时建议,长远来看,可以推进《招标投标法》作为《政府采购法》的子法,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体系,并将各部门和各地区已经出台的关于工程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避免相互间的矛盾和重复,尽快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亟须解决地方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问题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部门设置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在很多地方比比皆是。财政部条法司司长杨敏在论坛发言时指出,目前各地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隶属关系五花八门,人员属性多种多样,职能定位模糊不清。同时,一些中介机构也存在多头管理,过度膨胀,良莠不齐,恶性竞争的情况,不规范招标、虚假招标、违标串标等行为屡禁不止。根据建设部统计,截至2007年5月31日,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就达4802家,此外还有商务部管理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发改委认定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财政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
  “在政府采购机构能力建设上,首先要真正实现采购和监管职能的分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表示。他说,要统一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隶属关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规定,将集中机构和财政部门脱钩,由本级人民政府作为事业法人参照公务员直接管理,其人员和业务经费由本级财政集中补贴,并加强对其业务指导和统一协调,“可以考虑上一级集中采购部门向下一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能,逐步形成全国统一规范的采购模式。”曹富国说。他同时指出,此外还要理顺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面对与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动态监管,加强招标代理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
  而曾经参与制订《招标投标法》的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告诉记者,要加强资金监管,首先要扎实做好资金效能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问题解决在事前,事中,同时要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条块结合有步骤有计划的实施监管工作,确保监管工作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另外,要注重加强财政部门内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理,建立联动监督机制,将采购过程阳关化,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性制度,保证采购的高度透明,充分调动公众监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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