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国企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2008-10-09    记者:樊曦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8日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要求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针对不同规模的国有企业,《意见》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于国有中小企业,采取放开搞活,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的方式;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强调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改制,《意见》明确企业应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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