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首提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机制
    2008-08-08    本报记者:张莫 实习生:孔德安    来源:经济参考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日前正式公布。新条例在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原条例基础上作了全面的修订。一些专家学者指出,新《外汇管理条例》首次提出建立国际收支应急管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就《外汇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时也表示,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提出国际收支危机处置机制这还是首次,主要是近期热钱流入的风险加大,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周边国家越南危机的爆发,都使得建立这样的危机处置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中国建设银行研究部高级经理赵庆明表示。
  除了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日常监管也非常重要,条例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新条例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均明确要求“真实背景”原则,除了要求办理经常项目结售汇的金融机构必须对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外,对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的使用,也明确提出了“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也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主要集中在条例第三章。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现在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投资的主要渠道是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这里提到了‘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今后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了政策空间。”赵庆明说。
  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目前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只可做纯粹的离岸业务,即向非居民吸收存款,再向非居民发放贷款,但不可以用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放贷,而这条规定为之后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了基础。条例是较高层次的政策,之后外汇管理部门以此为基调再制定具体的政策。”赵庆明说。
  新《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外汇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这次专门新增了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管机关可使用的监管手段和方式。”鲁政委表示。他指出,新条例首次明文规定了信息统计、监测的强制性责任,从而改变了原条例“统计申报制度”规定下只重被监管者“申报”而不重监管者“统计、监测”的不均衡状态。
  赵庆明也表示,尽管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在其他条例条款都有所提及,但是专门新增了这一章节,体现国家对于外汇监督管理的细化和管理思路上的变化。“以前比较强调事前准入,但是现在对事后的监管也更加重视,而且细化了各自的责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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