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08-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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