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委: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2008-06-24    记者:孙晓胜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23日消息称,北京市已确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新标准。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6层以下为每建筑平方米100元,超过6层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进行缴纳。
  据了解,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今年2月,北京市建委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召开专家顾问组会议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研讨。经过研究决定,北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确定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按照北京市新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今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6层及6层以下)为每建筑平方米100元;高层(6层以上)为每建筑平方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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