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房产案追踪:二审原被告针锋相对
    2008-05-28    记者:林玉 实习生:郑欣    来源:经济参考报网站

    本网讯 经济参考报5月9日以《房产证与合同,谁更重要》为题报道的中煤公司诉王、项夫妇房产案,16日二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经济参考报记者旁听了审理过程。
    在当天的庭审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出庭,由双方代理人分别做了陈述。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给出最终判决,法官提醒双方在接下来的一周时间继续搜集资料,并提交书面证词。
    上诉人(中煤公司)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煤公司方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该房屋买卖系双方之真实意思表示,有《购销合同书》、《房产移交记录》、付款凭证为依据。二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因此,中煤公司方面认为,现在来确认1991年这张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该适用于《合同法》而不是颁布于1983年现已废除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对此,被上诉人(王、项夫妇)代理人则继续坚持他们在案件一审时的观点,认为他们与中煤公司只有租赁协议,没有买卖关系,并指出,中煤公司17年来都没有主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而王项夫妇所持有的房产证就是房屋使用关系的证明。关于中煤公司方面所说的第二点,王、项夫妇代理人辩解说,法律应是应时的,据当时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私有房屋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该买卖并未经过批准,故不成立。
    据了解,经济参考报首次披露此案以后,多家网站转发了经济参考报的报道。更有众多网友在新华网论坛对此案进行了深入探讨,前后发帖近百篇。部分网友认为,中煤公司买房多年不办手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更多网友则认为,中煤公司虽然有纰漏,但是从法律的观点看,王、项夫妇的行为是明显的毁约,法律应该支持的是诚信和公平。
    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在以后的6个月内给出本案的最终审理结果,经济参考报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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