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核电企业将享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008-04-11    记者:韩洁 罗沙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0日宣布,国内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将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这是两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明确了国家鼓励核电发展的税收政策,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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