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家大院转让起风波 转让意向是否导致贱卖?
    2008-01-16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原碧霞    来源:经济参考报

  岁末年初,因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和电视剧《乔家大院》而闻名全国的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里,大红灯笼依旧高挂,但气氛不同往年:一场当地政府转让近两年门票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乔家大院经营权风波,正从这里波及开来。

转让意向是否导致“贱卖”?

  “乔家大院被县政府卖了!”2007年12月20日,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职工中传着这个消息。
  乔家大院,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乔家堡村,是清代商业金融资本家乔致庸的宅第,始建于清代乾隆年间,集中体现了我国清代北方民居的独特风格。2001年被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统计显示,2006年乔家大院仅门票收入就达2900余万元,旅游人次达100余万;2007年虽有回落,门票收入仍达2000余万元,游客人数80余万。
  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现有自收自支人员128人,临时工近20人。就在博物馆职工为乔家大院“日进斗金”的门票收入欢欣雀跃时,2007年12月20日,一份拟将乔家大院“改嫁”的“意向书”签订。
  据博物馆部分职工介绍,当日上午,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祁县人民政府行使对乔家大院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法人代表是祁县县长李丁夫)、上海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重庆中昊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书》。
  “我们知道这个消息是在当天下午,县长召集博物馆馆长在内的15名职工代表开会,向我们介绍了意向书的内容。”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一位参会代表告诉记者。
  据职工代表介绍,该意向书中规定将由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乔家大院的经营权也被评估作价投资入股,占新公司25%股权,其他两个公司股权为50%、25%;另外,商定新公司经营期限20年。期间,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公司,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文保管理费”1000万元。
  此意向书让职工代表不满。一位博物馆职工说:现在乔家大院每张门票仅40元,每年的门票收入就达2000余万元,20年至少收入4亿,而按新公司投资2亿元,每年上交1000万元,简单计算一下,“这实际上是变相出卖‘国保单位’,贱卖了国有资产”。
  目前,乔家大院经营权拟被转让一事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会使乔家大院“失去其民俗之功效,终成牟利的锐器,死于企业经营襁褓中的文物婴儿”。

2000多万元如何支出?

  每年有2000多万元门票收入的乔家大院,当地政府为什么要转让其经营权呢?
  祁县出具的《祁县乔家大院景区综合整治与开发的基本情况》认为,乔家大院目前面临着许多难题,尤其是资金难以为继,而对其周边景区的整治与开发又势在必行。
  祁县县长李丁夫告诉记者:乔家大院表面上很热闹,很红火,其实欠账很多。政府每年都需要投入200多万元维持运行,甚至连职工的养老保险都交不起。
  乔家大院经营权入股是经过县里四大班子同意的,如果成功将会获得政府、职工和乔家大院所在的乔家堡村“三赢”效果。
  李丁夫所指的“三赢”是:一、政府不再需要贴钱保护,公司成立后每年还会上交1000万元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二、博物馆职工的养老保险将不再拖欠,由新公司缴纳;三、开发了乔家大院周围景点,游客在乔家大院的停留时间将会增多,会带动当地村民致富。
  李丁夫说,乔家大院虽然是“国保单位”,但近两年国家没有投入。而山西省相关部门已将大院列入2012年申遗预备名单,急需对周边景区进行整治和开发。根据规划,这些需要1.5亿元到2亿元,资金缺口很大,作为每年只有两三亿元财政收入的祁县来说,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所以才对乔家大院的景区进行了招商引资。
  一个年收入2000多万元的“国保单位”,政府为什么还会贴钱保护?职工的养老保险为什么还会拖欠?门票收入都花在哪里了?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对记者的这个问题避而不答。
  部分博物馆职工及负责人告诉记者,乔家大院的文物保护经费2006年是三四百万元,人员工资等经费四百多万元,两项相加也不会超过1000万元。

保护与开发对弈

  三方签订的意向书规定,乔家大院的规划、拆迁、建设、商铺销售、景区经营管理等由新设立的公司经营。但部分职工认为,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这对文物单位来说是不妥当的,不利于文物保护。
  据当地政府介绍,为避免这个问题发生,当地政府已于2007年5月成立了一个全额事业单位乔家大院管理处,对文物进行管理和保护。
  但在博物馆职工指引下,记者在乔家大院看到,乔家大院邻近的一个院落修复工程正在进行中,职工告诉记者,因政府要建新院落,乔家大院的一段院墙被“挤占”了:新院落的墙与以前乔家大院的一个院墙紧挨着,由于两段墙不平行,部分旧墙已被新墙所替代。
  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宁立新认为,祁县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中关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规定。
  山西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研究中心秘书长卢渝告诉记者,目前各地都看好文化产业发展潜力,但如何对文物进行经营、融资,如何规范市场化运作,相关法律界定较宽泛,各地都在摸索进行,每遇到实际问题,往往难以从法律上界定,亟须建立起适应文化产业大发展和利于文物保护的严密的法律约束。
  卢渝建议,当前应针对“如何对文物景区经营、融资,规范市场化运作”进行立法调研,划定法律“红线”,让各地尤其是基层政府及相关企业有法可依,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融资和产业化运作。
  目前,当地政府的这项“经营权改革”方案能否实施仍悬而未决。山西省文物局及相关部门已对此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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