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报道]商业保险助力我国养老保障体系
    2007-12-28    本报记者:陈圣莉 邢梅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老有所养”列为改善民生的目标之一,提出要建立全民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制度。
  但是,全民意义上的养老保障制度,仅仅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很难完成的。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表示,社会保险主要是保证公民最低生活的维持,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它必然是广覆盖、保基本;而在基本线以上的保障应当通过商业保险等手段来解决,这是实现多支柱保障的根本途径。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广覆盖、低保障

  据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介绍,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分为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即占退休前工资比例)为60%;第二支柱为企业年金,替代率为20%;第三支柱为商业保险,替代率也是20%。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由国家、地方、个人三方出资建立,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但由于我国政府财力有限,人口众多,尤其是农村人口和弱势群体数量巨大,这些国情决定了社会保险必然是广覆盖、低保障、保基本。”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社会保障系主任褚福灵对本报记者说。
  庹国柱解释说,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我国将在2020年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制度,而当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口只占20%。也就是说还有10多亿人的缺口。政府从现实角度出发,不可能把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定得太高。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空间巨大

  “商业保险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与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发展遇到瓶颈有关。”庹国柱表示。据了解,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规定各企业在缴足社保费用后按照自愿的原则建立。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要么因为社保缴费不足没有资格建立,要么就是因为企业资金规模较小而没有能力建立。因此,目前在我国实行企业年金的多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据庹国柱介绍,我国目前只有不到10%的企业建立了年金制度,而在美国这个比例是85%。“可以预见,商业保险未来的空间,不会是当初设计的20%,完全有可能会达到甚至超过40%,其潜力现在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
  “商业保险是一种市场行为,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以及想要的养老保障设计养老保险。它的缴费水平比社会养老保险高,相应的保障水平也高。并且用户可以灵活选择保障程度。除此之外,它也可以当作一种强制储蓄的手段,帮助年轻人未雨绸缪,避免年轻时的过度消费。”某保险业内人士称。
  其实,不仅仅是在第三支柱层面,在第一、第二支柱层面商业养老保险也可以发挥极大的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在基本养老保险层面,商业养老保险可为社会保险提供精算技术和管理支持,提高效率,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在职业补充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能为养老金计划发起、运营、给付提供全程服务,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承担者;在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层面,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

商业保险任重道远

  “我国的现实国情和国际实践,决定了商业养老保险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此前举行的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从世界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趋势看,政府、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养老责任逐渐趋于平衡,市场化的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显示,2006年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为626亿元,占GDP比重不足0.5%,人均保费不到50元。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蛋糕巨大,其作用远未充分发挥出来。业内人士纷纷认为,商业保险的不断开拓和健康发展将直接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但是,目前在我国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还要克服许多困难,任重而道远。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业务总监石宗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缺乏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补充养老保险发展较为缓慢,个人自愿购买的年金保险数量更少。
  对此,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全球商业养老金论坛上表示:“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目前正在争取外部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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