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7-05-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同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华社15日受权播发了《决定》和《办法》。
    《办法》明确,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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