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不能用补休替代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2007-05-08    记者:邹兰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天津5月7日电 “五一”长假即将结束,劳动保障部门提醒:5月1日到3日安排职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用补休替代三倍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有职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能一律安排补休了事。
  “休息日”主要是指“双休日”,而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其待遇有原则区别。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么安排职工休假,安排职工加班则必须支付三倍工资。
  以今年“五一”黄金周为例,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因此在这三天中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假代替。后四天是休息日,职工加班后,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两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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