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拟立法 加强监管信用评级机构
    2008-11-13    记者:尚绪谦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布鲁塞尔电 欧盟委员会12日提出一项立法建议,对向欧盟境内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加强监管,杜绝因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再次发生。
  该项立法建议要求所有为欧盟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欧盟监管机构的营业执照,并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内部评级质量监控,对外则增加透明度。该立法建议要求评级机构的理事会中至少有3名独立理事,其中1名必须具有资产证券化和金融风险转移方面的专业特长。3名独立理事的工资待遇不与该评级机构的收入状况挂钩,不得轻易被解职,其任期不得超过5年,并且不能连任。为增加评级机构的透明度,该立法建议要求评级机构披露其评级的模型、方法和关键判断的依据,并每年发表一份透明度报告。该项立法建议禁止评级机构提供咨询性质的服务。
  欧盟负责内部市场和服务业的委员查利·麦克里维希望该法案能够在一年后生效。他说,欧盟的做法走在了世界的前头,欧盟希望与其他国家共同探讨加强对评级机构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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