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经济适用房寻租或腐败的机会
    2010-04-28    作者:社论    来源:新京报
    4月26日,住建部公布了《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加强准入管理。在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上,秉承“国十一条”的精神,《通知》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这点值得肯定。在具体的审核上,除了重申以前的诸多规定,还特别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做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这可以看作是对深圳“限制有车族”购买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回应。
  其次,强化了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理。这可谓《通知》最大的亮点。《通知》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这将极有可能打擦边球的“闲置”和“出借”行为,也纳入禁止的范畴。
  其三,强化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2007年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在5年之内不得上市交易,但由于各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交易者大有人在。《通知》要求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取得完全产权,而且必须由住房保障的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中介结构才能代理交易。这种强化的退出机制,将会立显成效。
  实事求是而言,经济适用房寻租或腐败的环节,无非是准入、日常管理和退出,管住两头,并且监管日常的持有行为,基本可以消除经济适用房中的最大弊病。就此而言,《通知》的针对性比较强。但是,以前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非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只要认真读读2007年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就会发现,这次《通知》中提到的大多数举措,不过是重申《管理办法》。之所以问题重重,是因为这些规定没被不折不扣地执行。
  因此,《通知》虽然颇为严厉,但似乎依然是“没牙的老虎”:首先,无论准入、日常管理还是退出,工作量比较大,必须有专门人员和机构审核和监管,而事实上,在保障性住房问题上,并没有此类负责机构。其次,缺乏具体罚则,迄今为止,我们屡屡听到经济适用房被骗购,屡屡听到被出租和牟利的案例,然而,鲜有人得到严厉处置。为何?因为无论是按照《办法》,还是按照《通知》,具体怎么执行,缺乏细则,更缺乏魄力和决心。第三,由于不少公务员亦以各种名义获得经济适用房,加大了监管难度,使经济适用房沦落为一些公务人员的福利房。
  经济适用房出现的种种问题,绝非因为制度本身的缺陷,而是缺乏严格执行使然。为此,笔者建议:学习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做法,尽快成立专门负责住房保障的“内阁”一级的机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没有法律的保障,任何规定、通知,威慑力都不足以保障经济适用房的安全;大力彻查全国的存量经济适用房,并通过典型案例,以严苛的管理维护经济适用房的声誉,使其真正回归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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