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制央企过度投资 不如从分红入手
    2010-03-31    作者:黄湘源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抑制央企过度投资的冲动,与其靠行政命令或别的外部调控方式,不如从分红入手。
  从1994年至2007年,国企有过长达13年不分红的历史。理由,除了当时国企还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职能之外,就是因为国企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须由企业来负担。现在看起来,这个理由根本说不通,但在当时国企普遍亏损的条件下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和社会负担的逐渐减轻,国企经营状况从2002年起就有所改善。2002年到2007年,央企资产总额从7.13万亿元增长到14.79万亿元,年均增长1.5万亿元,相当于“每年诞生一个中石油”,但利润全部留在企业。
  可是,2007年国务院26号文决定开始向国资委管辖的央企收取分红,并纳入试行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后,并没有改变央企把利润当成企业留存的基本格局,现在回头看,5%至10%的分红比例不仅形同虚设,而且改革也远未达到预期目标。这些央企在2007、2008两年实现利润合计16620.9亿元。据国资委报告,两年间,财政部共计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即分红)共584亿元,而大部分“取之于央企,用之于央企”,真正将其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的支出,仅区区10亿。这就难怪央企不仅有大把的钱可用来大幅提高企业内部分配水平,投资起房地产来更是举重若轻!
  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目前共12万多家,国资委管理的只是其中136家央企及各级地方国企;在国资委监管范围之外的仅中央一级的国有金融企业就有30多家,还有80多个中央部门下属的6000多家国企,以及铁路、烟草、邮政和科教文卫等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企。目前,除了烟草总公司,这些企业的税后利润,均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有发展基金,尚未纳入收缴红利的框架。
  央企的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通过自身有效的经营管理所获取的,而与政府在生产资源、市场资源、信贷税收政策等方面的特殊支持分不开,豁免分红,当然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国企分红所反映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属于财政的一种非税收入,包括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和企业国有产权处置(转让、清算)收益。国有资本投资收益被企业列作“国家独享资本公积”或者长年挂在“应付股利”账户无偿使用,不仅导致国家丧失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权,不合“同股同利”原则,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其他企业很不公平,也造成了企业内部分配秩序的混乱,日益导致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而且,更严重的是,不利于企业改变重投资轻回报的倾向,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认为,在存在代理的前提下,适当的股利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替法律对股东权利的保护,避免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挥霍企业的利润,牟取私利,并且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环境的改善也会制约企业的过度投资行为。同时,由于控制权与现金流支配权的分离,大股东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同他们对企业的控制权虽然未必表现出负相关关系,但是,只要不是一味的正相关,就可以说是上上大吉了。换言之,股利分配虽然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股利分配是万万不能的。
  财政部日前公布的《关于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显示,2009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内的央企,实现利润总额9655.6亿元,实现净利润7023.5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8%和8.9%。按比例提取央企税后利润后形成的2010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为440亿元。也就是说,除去股利、股息收入1亿元和2009年结转收入19亿元之外,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为420亿元。这与世界银行不久前提出的20%至50%之间国企分红目标分红率相去甚远。即使按照国资委新颁布的经济附加值(EVA)考核办法,央企经济效益的增长或者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只是意味着央企负责人薪酬的增长而未必意味着国企分红水平的提高。
  笔者认为,在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家对央企的管理和考核,有必要增加一个国企分红决定机制,通过评估国企利润的投资效率,确定不同行业和重点国企适用的分红率水平,作为与EVA相辅相成的考核指标。这不仅是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需要、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同时也是保障收入分配公平,弥补社保基金缺口,实现强国富民目标的需要。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说,分红一小步,转型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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