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发展方式亟待激活民间投资
    2010-03-29    作者:杨永华    来源:南方日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学术界高度评价新政策措施对于拓宽民间资本准入领域和范围的重要意义,丰富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措施。但是,也有人担忧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会打折扣,理由是目前的政策措施对民营经济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地位和产业领域是否“准入”的层次。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贯彻落实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必须重新认识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问题。

   要肯定民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性质

  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根源于对民营经济性质的认识。提起民营经济的性质问题,也许被认为是空话和老话。其实民营经济的性质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对民营经济性质的不同认识支配着对待民营经济的态度。过去一直认为民营经济不姓社,据说理由是民营经济的资本是私人的,盈利归私人所有,因此民营经济中存在着资方剥削工人的事实。我不否认,某些民营企业内部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劳资矛盾,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只看这一方面就得出民营经济姓资的结论,那是不准确的。
  认识民营经济的性质必须区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第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企业把盈利的一部分以税的形式上缴给社会主义国家,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表示民营经济中的劳资关系是社会主义的劳资关系,因为《劳动法》是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的法律表现。与国有企业一样执行《劳动法》的民营经济的劳动关系,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贡献,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劳动关系的民营经济就具有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性质。可见,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民营经济具有二重性,而社会主义性质是民营经济的主要方面,保留着非社会主义的某些性质是民营经济的次要方面。所以要敢于肯定民营经济具有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性质。

  要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非公36条”是十分重要的政策,然而5年来的实施情况却差强人意。从政策的运行情况来看,至今没有配套细则出台,因而几乎是空转。应对金融危机的4万亿元投资,几乎全部投入国有经济,所以有观点认为过去一年对于民营经济而言是“失去的一年”。
  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对民营经济造成的双重挤压,其实质是不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讨论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是一个经济学家书斋里的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与千百万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活生生的现实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8年,非国有企业的税收占总税收的比重达61.90%,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高达70.34%,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的比重高达79.70%。就是说,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民营经济,高达八成的劳动者在民营企业就业。这难道不能说明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吗?不承认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是一种不尊重中国经济现实的错误做法。

  要扭转国有企业和外资经济对民营经济的挤出效应

  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已经建立起来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却有一个误区。不少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国家主导型的经济。这几年的现实给人们呈现了一个国家主导型的清晰画像,就是国家掌握绝大部分资源的配置权,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于是出现了所谓的“国进民退”现象,国有企业高歌猛进,民营经济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双重挤压下从投资等领域纷纷退出。这不是发育市场经济,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定义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做到这一点,国有企业有必要退出若干领域,缩小一些活动范围。比如,非主营房地产的国有企业应该从房地产领域退出,让民营企业进入。
  要承认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重要成分的现实,发挥民营经济的积极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发展民营经济就要扩大和落实民间投资的有关政策,包括“非公36条”和最新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拓宽投资的领域和范围,要推动民营经济的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和重组,要建立和健全民间投资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和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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