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屡曝高薪门缘于惩戒太疲软
    2010-03-18    作者:王文武    来源:成都商报
    近日,银行业又现“高薪门”:宁波银行一名副行长邱少众年薪高达616万,该薪酬让万科董事长王石都相形见绌;除了邱少众的高收入令他“鹤立鸡群”之外,宁波银行里,去年薪酬超过百万元的高管数量就多达10位。最新消息称: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近期将推出关于银行业管理人士薪酬和奖金的最新规定,这是继2009年初财政部颁发国有金融机构高管“280万年薪封顶”令以来的又一次行业监管动作。
  国企高管慷国家之慨,名目繁多地自定薪酬,千方百计地使国有企业成为自家的“提款机”,引起公众的广泛质疑。中办、国办发文明确规定国企领导不得擅定薪酬,并作出封顶的制度性地约束,可为什么一点效果都没有?
  个人认为,还是因为惩戒不到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还仅限于“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以及“党纪处分”“经济赔偿责任”等。这造成如下结果:其一,处理措施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尤其是重党纪政纪处分轻司法刑事责任,很容易让人钻规定的空子;其二,对国企一把手的问责力度疲软,出了问题方法会更隐蔽;其三,国企老总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初期往往难以界定,如果处理速度太慢就会为他们违规后逃逸监察提供“反侦察”时间。
  目前,我国正在着力调整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公平和效率,着眼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尤其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公平底线不能违背。个人认为,终结国企“高薪门”,应把重点放在全盘监管之上,并制定更加严厉的措施去约束、规范国企行为。譬如可以将国企领导纳入刚刚制定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一旦发生“自定薪酬”等违规事件乃至违法事件,立即问责,不给他们喘息的机会;同时加大对国企领导的司法问责力度,重罚重判,情节严重的不仅“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亦禁止担任党、政、群等其他方面的任何职务。
   除了上述“重典问责”以外,还要加强包括央企在内的所有国企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启动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公平的国企薪酬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一项关于规范国企薪酬的法律法规,用长效机制敦促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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