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提高再融资门槛下手应更狠一些
    2010-01-22    作者:李允峰    来源:上海证券报

    监管部门对再融资方案的审核日趋严格。华业地产18日发布公告说,原计划定向增发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其中3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调整后取消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总额降至17亿元。另据统计,从去年11月至今,已有12家公司调整了再融资方案,调整内容均是取消或削减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
   最近一年多来沪深市场的持续好转,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再融资的时机,各类公司分别推出各自的再融资计划。本来,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功能,再融资无可厚非,但上市公司却置中小流通股股东利益于不顾,竟连补充流动资金这样牵强的需求,都要通过证券市场来实现。管理层这回的变脸变得好,是该到了严格约束再融资了。笔者的期待是,管理层严控再融资的步伐还能再大一些。
  再融资能够起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但这是对那些有着良好的产品前景和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而言。再融资不能成为一些劣质公司圈钱的工具,这不仅影响到上市公司的信誉问题,还会扰乱市场秩序。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因花哨包装中蕴涵的动机不纯,融资额远胜过派现回报,往往被人们斥为“圈钱”。如果连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额度都能够作为再融资的理由,那还有什么能挡住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冲动呢?因为门槛低,定向增发之类的再融资很容易实现,难怪一些上市公司不管业绩是否亏损,不管是否实施过分红,都想方设法争取再融资。
  笔者的看法是,要提高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门槛,最重要的是要实现“好人举手”。比如,管理层可以设立出硬性规定,那些缺乏成长性的公司,最近三年盈利增长连续低于30%的,就不能再融资。还比如,上市公司多年不分红,不回报投资者的,不允许再融资。类似的规定一旦出台就要严格执行,在成长性和回报投资者两个指标的约束下,相信多数上市公司会被挡在再融资门槛之外。除了对再融资的事先约束之外,笔者还建议管理层对再融资的上市公司进行长期监督,严格约束募集资金的用途。这样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编造一个再融资的理由,资金募集到位后再改变资金用途情况的发生。目前,针对不少公司在再融资中提出的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作为再融资的理由,监管部门的基本原则是,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募集总额的30%,但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公司将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剔除,或用新的投资项目取代。由此,实在很难排除那些新的投资项目其实是为了再融资而虚设的可能。因此之故,严格监管、长期跟踪再融资公司的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非常有必要。
  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低的另外一个原因,不能不说是流通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约束力太弱造成的。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决策权在大股东。在我国目前的公司制度设计中,再融资决策完全由大股东和管理层所控制,流通股股东事实上无法起到约束作用。按照目前的投票制度,再融资预案只要三分之二具有表决权的股份通过即可,要知道,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股比例就已经接近或超过50%,要通过再融资方案,其实是非常容易操控的。为此,管理层可以考虑提高流通股股东对再融资的投票权,硬性规定凡表决再融资方案,非要获得超过一定比例的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不可。

(作者系山东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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