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制度残缺致保障房空转
    2009-10-30    作者:马光远    来源:新闻晨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的报告显示,四万亿投资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截至8月底仅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为23.6%。这意味着,各级政府描绘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美好蓝图基本又成了望梅止渴的寓言。
  在整个房地产业超乎想象的繁荣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却重回“空转”境遇,无疑让以民生为主题的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民意评价大打折扣。在去年年底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保障性住房的投资计划高达4000亿之巨。这说明,至少在政府的制度层面,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和政府在住房市场的职责已经不属于一个争论的话题。
  然而,如果从制度建设层面考察,四万亿投资中保障性住房完成率只有可怜的23.6%,实属必然。
  其一,保障性住房缺乏资金保障。在中国的制度设计中,保障性住房属于典型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公共政策。以今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为例。全国共需投入1676亿元,其中,中央投入493亿元,占29.4%;地方配套1183亿元,占70.6%。在地方投入占大头的情况下,即使今年地方政府有大量的卖地收入,复杂的利益博弈和“保八”的政绩使得地方政府依然没有动力和积极性去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其二,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制保障。据笔者考察,举凡住房保障发达之国度,必是住房保障法律机制健全之地。否则,任何完美的住房保障计划只是一句没有保障的美丽的谎言。如美国先后出台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对住房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日本从1950年开始,先后出台了《住宅金融公库法》、《公营住宅法》、《日本住宅公团法》等40多部相关法律来保证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新加坡于1968年开始实行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成为东南亚地区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而纵观吾国,迄今尚没有一部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法律制度。
  其三,缺乏组织保障。建设部也好,国土部也罢,都并非专司住房保障重大之责的部门。他们不仅有自己的部门利益,甚至住房保障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还和这些部门利益相冲突。而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专门负责住房保障的机构。比如新加坡在1960年就成立建屋发展局(HDB),由其全权负责建造和分配向中低收入阶层出售(出租)的公共组屋,并把居民住房纳入中央公积金的保障范围;美国则成立内阁级别的住房和都市发展部;我国的香港设有房屋委员会负责公屋的开发和运营。
  在组织缺失的情况下,无论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廉租房,都会有利益集团以制度设计不合理为名要求取消。
  可以说,正是以上三大残缺的存在,导致国家的住房保障建设成了一个永远美丽而又无法兑现的政策白条。在无法制保障,无资金保障,无组织保障的困境下,地方政府毫无积极性,开发商乘机妖魔化经济适用房,无良学者们则以所谓的市场化来误导舆论。而世界各国房地产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不了住房问题。因此,联合国才将实现“居者有其屋”视为各国政府的应有之责。笔者建议,为使得以民生为宗旨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沦为利益集团砧板上的鱼肉,必须加快《住宅保障法》立法步伐,国务院尽快成立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责任,并加大问责力度,为政府的公共政策赢得声誉。否则,多年以后,我们仍将重复今天房地产市场火爆而保障性住房潦倒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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