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
    2009-10-15    王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9年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都做出了规范。此《意见》在某种程度上能缓解和解决当前薪酬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目前我国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存在明显的缺陷:薪酬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的相关关系不显著;报酬结构不合理,薪酬支付形式单一;薪酬激励不足和激励不当的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高级管理者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多是直接任命的,在这种代理关系下,高级管理者大多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与企业的业绩关系不大。另外,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一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不持股,即使有少数管理人员持股,但人均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也很小,薪酬自然就不存在激励作用。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的报酬是工资加奖金,薪酬支付形式单一。实行年薪制的,年薪平均水平也较低,而且还存在明显的行业差异。另外,股权激励的报酬形式在我国尚处于不完善阶段……所以报酬结构不尽合理。
    通常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生存能力、盈利能力、创值能力、成长能力和竞争能力五个方面。我国目前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多以盈利能力和创值能力为主要考核指标,很少考虑生存能力、成长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指标。
    对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进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
    《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按照《意见》要求:薪酬管理应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绩效年薪应实行先考核后兑现原则。
    应该逐步提高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性持股比例,改变高管持股对企业业绩失效的现状,使得薪酬体制不仅仅是一种激励,同时也是一种约束机制。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但从一些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提高高管人员的持股比例、以股票期权作为长期的激励方式,对高管薪酬与企业业绩进行挂钩,从而使得股东利益与管理者利益长期保持一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尽快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和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股票期权的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制定公平合理的岗位薪酬标准时,首先要根据该岗位贡献程度大小来确定该岗位的薪酬高低;其次还必须考虑该岗位任职资格的可替代性,亦即从事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是否需要具备一般人不可能具备的特殊能力;最后还必须考虑该岗位工作的复杂程度,如果工作特别复杂,则应该相应的给予较高的岗位薪酬……使高管人员薪酬具有吸引力,薪酬标准能体现公平性。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物质薪酬是被普遍强化的激励方式。但薪酬管理需要物质薪酬和精神薪酬的相辅相成,在一定程度上非货币性质的“无薪”的精神薪酬更能满足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对企业产生归属感,激发人们的奉献精神。 (作者为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