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新中华法系的道路
新中国60年法治探索回眸
    2009-09-22    陈耿 傅达林 刘婷婷    来源:经济参考报

  1998年4月23日,浙江省衢县北二村的村民们在一座古老的祠堂里面进行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以体现公正、公开、公平。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历经八次审议、创单部法律案审议次数之最的物权法,被称作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典范。

  1949年开启的新时代已整整60年,我们在器物、制度、理念、思想层面都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站在历史的节点回望过去,一部波澜壮阔的法治画卷描述着两段30年的中华故事,记录着共和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脉络。

    理念嬗变:人治、法制与法治

    建国之初,党和国家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上升到革命的高度。毛泽东一再强调: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国家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然而,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和国家领导者在依靠党的政策还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选择中,最终放弃了法律之治而倾向于政策之治。
    到50年代中后期,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等提出了法治主张。而这一主张,却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展开而备受打击。以“人治”方式进行治理,文革成为潜藏矛盾的一次总爆发。或许正是有了十年浩劫的痛楚记忆,人们才在痛定思痛之后,向法制发出了急切的呼唤。
    经过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认真的讨论,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思想上趋于统一。1978年12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提出,将共和国拨转到法制的轨道上。
    如果说由人治向法制的转轨是建立在巨大的试错教训之上,那么上世纪90年代以来法制向法治的理念嬗变,则是基于改革的孵化。1992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使人们对法制的认识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996年前后,社会上发生了一场很大的话语争论———“法制”和“法治”之争。当时法学界倾向于使用“法治”,而政界、官方话语仍然习惯“法制”。问题的关键是语词的涵义,法制更主要的是指一种制度,是法律形式上的;而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方略,它隐含着所有的人都在法律治下之意。
    1996年初,江泽民发表了“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一年后,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执政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1999年修宪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第五条。至此,从国家治理目标层面,我们完成了法制向法治的观念转变。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数十年改一字,折射出深刻的理念变迁。理念嬗变之下,一个法治新纪元肃然开启了。

    宪政实践:人民幸福与权利的保障

    有人说,她是“一张写满权利的纸”;也有人说,她是“法律的母亲”。她就是具有至高无上地位、被毛泽东称为“总章程和根本大法”的宪法。
    1954年6月,宪法草案公布,一场历时近3个月的全民讨论迅即展开,1.5亿人激情参与,118万条意见建议,民主立宪当之无愧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骄傲。
    “五四宪法”无疑是“美丽”的,它不仅凝聚了共和国缔造者的智慧,也寄托了新中国人民的理想,更奠定了现行宪法正统性根基。遗憾的是,宪法通过仅八个月,就发生了“胡风事件”,大规模违宪自此开始。随着“左”的政治理念不断演变,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国法制受到巨大冲击。
    百转千回,经过解放思想大讨论和法制的逐渐恢复,1982年宪法终于延续了“五四宪法”的精神,一万余字,字字千钧,将共和国重新拽进宪政的轨道。之后,从1988年开创修改现行宪法之先河,到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再到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及至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每一次修宪,都折射出共和国在宪政道路上的艰辛求索。
    回顾百年宪政之路,宪法与宪政虽一字之差,但却有天壤之别。正如学者梁治平先生所言,宪法之于宪政,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其盛衰兴废,不独受制于法律之制度,更取决于政制之安排、社会之结构、公民之质素与民众之信仰。
    山东省枣庄姑娘齐玉苓,当初或许不会想到,她“为受教育权而斗争”的努力,竟然成就了“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虽然2001年最高院的一纸批复已被废止,但却开启了一种公民援用宪法的风尚。自此,就不断有公民以侵犯宪法权利为名诉诸法庭。
    2004年,一位花甲老人,一本刚刚修订过的宪法单行本,一面插在门口的国旗,让人们看到了宪法的威力。63岁的北京公民黄振云依宪抵制拆迁,向社会展现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庄严承诺。
    培根曾经说过,“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在一系列鲜活的事件中,公民以切实的行动不断激活休眠的宪法权利,让宪法的神圣与权威落地生根。虽然至今为止,中国还未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但公民的每一次努力,都将共和国朝宪政的目标拉近一点,最终让宪法走进生活,让幸福洒满征途。

    立法构建: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

    先哲亚里士多德曾为人类文明贡献出一段著名的“法治公式”———“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1949年9月《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两个宪法性法律,奠定了建国初期法律制度的基础。到1950年,我们有了三部重要法律:《土地改革法》、《工会法》、《婚姻法》。随后,共和国便进入了第一波立法高潮。
    十年动乱的终结,宣告共和国第二次立法高潮的来临。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次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人大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7部法律。
    与第一次立法高潮为巩固政权相比,第二次立法高潮目光主要聚焦在经济领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过,156个条文中,规定了像名誉权、肖像权等许多老百姓从未听说过的权利,从而打开了权利意识的启蒙之门。《民法通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了基本的法制框架,它划清了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体现出私法自治要求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基本理念,由此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一盏明灯。
    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推动了中国的经济立法。为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立法机关在确立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制定了数以百计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
    在经济立法逐渐完善之后,立法为民的理念也更加凸显,共和国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再次转型。由此,《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促进法》等一大批关涉民生的社会立法,势必改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
    伴随着急速立法过程,立法质量不高、部门立法利益化倾向也愈加明显。尤其是以往的经济立法具有强烈的应急性特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路难以有效调整日益丰富的社会关系。如何让法律更加科学精准,让立法更加民主理性,实现以正义的方式分配正义,成为衡量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正是在这个层面上,我们不得不提到2000年3月《立法法》的出台,因为它标志着中国立法开始步入理性化时代,关注立法本身的正义性、追求良法之治成为新的立法目标。
    蕴含民主精神的开门立法,由于在程序中导入了公开化的利益博弈,堪称理性立法的精彩华章。从2002年《婚姻法》修改付诸全民讨论,到2005年全国人大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再到2007年《物权法》“一波三折”、创立法史上审议次数之最,“开门立法”不断为“良法”制定提供经典范本。
    对于开始步入以修法为主的“后立法时代”的中国而言,谋求整个法律体系的优化升级成为未来法治发展的必然方向。

    法治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

    71.6分,是浙江杭州余杭区2007年度法治指数。这是继香港特区2005年推出法治指数后,中国内地首次量化考评政府法治水平。
    建国之初,在与旧法统划清界限的基础上,中国效仿苏联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监察部门纷纷设立,信访制度诞生。但与现代廉洁政府、有限政府、透明政府的目标仍有差距。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反腐无疑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但吏治清明的根本在于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党的十七大报告庄严宣告,“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可谓点破了依法治权的真谛。
    浙江温州农村的老人包郑照,成为改革开放后以权利对抗权力的第一个实践者。1988年,他因自家房子被强拆而向法院起诉苍南县政府,被媒体誉为“民告官第一人”。
    包郑照败诉后的第二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从1987年成立立法研究组开始起草,到1989年4月讨论通过,不到两年的极速立法,却规制了今后中国20年的法治进程,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自此,这部仅有75个条文的法律,就深刻改写了中国数千年官民关系的历史。如今,民告官渐成常态,案件种类达到50多种,迄今被起诉的中央级部委就达几十个。
    1994年,《国家赔偿法》通过,短短35个条文,宣告了国家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终结,为政府责任行政套上法律缰绳。1996年,《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限制政府滥用处罚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成为重要目标。1999年,《行政复议法》出台,开通了百姓向政府“讨说法”的又一重要渠道。2003年,《行政许可法》通过,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首个为“行政许可”单独立法的国家,政府审批行为从此被套上“紧箍咒”。
    日益健全的立法将政府权力逐渐“关进笼子”,同时也极大地张扬了公民私权。2002年8月18日晚,当延安市公安局万花派出所的四名便衣民警闯入张某诊所卧室时,怎么也不可能想到会产生那么大的轰动效应,一次再简单不过的查处黄碟执法,引起了全国民众的一致谴责。在面对公权的非正当介入时,公民表现出了不约而同的担忧与抵制,捍卫公民权利成为一种时尚。
    公民不断向政府“叫板”的背后,深刻揭示出一个真理:政府的权威必须置于法律之下,这是法治政府与非法治政府的根本分野。
    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中国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的航道上朝着法治政府的彼岸航行。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向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司法崛起:构筑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60年风云变幻,人民司法是贯穿新中国法治进程的一根红线,两次司法的重建与改革让共和国的正义大厦昂然耸立。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同新生政权一起建立的。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署长。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司法体系开始自上而下建立。
    遗憾的是,1960年11月,“两高”和公安部合署办公,从而削弱了司法体制。
    197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标志着司法重建的开始。次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正式宣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并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被誉为是1949年以来甚至是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最深刻、最好的文件。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让中断了20多年的律师辩护恢复,律师不再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的人。
    198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作出判决。“两案”审判落槌,成为中国司法制度恢复重建的典范,历史因此掀开了新的一页。
    在第二轮司法改革中,“两高”始终扮演着“领头雁”的重要角色。1999年最高法院首次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二年最高检也公布实施《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后,“两高”又分别于2005年、2006年发布了各自的改革意见和纲要,将改革步伐继续推进。
    2002年3月21日,历史上首次大法官、大检察官颁证仪式,深刻烙印在共和国的法治记忆里。9天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36万名考生为追寻同一个司法职业梦想而逐鹿,成为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改革成果。
    在朝野上下的激情推动中,司法改革成就令人瞩目:从“罪犯”到“犯罪嫌疑人”,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到“一米线”、“双探头”、“高保真”询问全程录像,从废除“囚笼席”到推行“法言法语”,从“量刑答辩”到“圆桌审判”……诸如此类细节性的改变,无不让人体验到司法的文明进步。
    当然,在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进行之前,司法体制改革也只能限于机制意义上的局部调整。如何将我国的历史传统、人民特性等国情与西方一些司法文明恰切地嫁接,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如何寻求司法民主化与司法专业化之间的均衡,都需要作出自主性构建,以勾勒出中国特色的司法图景。

    社会自治:举起更多支撑社会的手

    法治终须融入生活。对于中国人而言,60年的制度变迁最明显的体验,或许还是发生在身边的一些事。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对于今天年过八旬的老人而言,人民公社代表了建国初期的共同记忆。传统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在1949年后发生了巨大变化,经过三反、五反、工商业改造、国营化等运动的重塑,宗法关系中的人迅速被基层政权单位所“钙化”。1958年《户口登记条例》,更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起高不可攀的壁垒,农民被牢牢固定在乡土社会。
    由选举改革开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启动了破冰之旅。1980年2月,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由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的果作等6个生产队的85户农民无记名推选产生,村民自治这一土生土长的中国式“草根民主”,由此成为9亿农民最真实的“民主操练”。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结束长达10年的试行,村民自治驶上快车道。在普遍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基层民主的面庞变得前所未有的清晰。
    如果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走出了“臣民社会”的囹圄,那改革开放和法治发展就让我们开启了“公民社会”的新纪元。
    1992年,一部名为《秋菊打官司》的电影吸引了无数观众走进影院,为“讨一个说法”而走上法庭开始深入人心。正是在对“家门口的权利”的理性而有序的争取中,中国传统的平民开始转化为法治社会状态下的公民。
    公权下筑起私权保护墙。如今,为争取小区绿地、为银行少付一分钱利息、为餐车消费没有发票、为高速路不高速……越来越多普通身影的踊跃维权行为,让人们意识到,公民权利不仅写在书本上、法条里,还存在于自己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
    如今,3.38亿网民构成的网络社区,已经使中国进入“传媒聚光灯和大众麦克风”时代。网络将分散的个体汇聚起来,也从另一面隐含着民间自治力量的巨大功效。
    “5·12”汶川大地震,让全世界见证了中国的社会民间组织崛起于废墟之上。犹如石头缝里钻出来的一丛丛青草,中国的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迎风招展,满目葱茏。民政部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8年底,中国依法登记的民间组织超过41万个,而民办的非法人基层社会组织超过24万个。这些或许还未从政府母体中彻底脱离的民间组织,正不断地汇集“草根力量”,以弥补国家单方治理的不足,成为支撑社会的重要力量。

    中华法治“中国造”

    60年,在悠长的历史大河里,不过白浪一朵。然而,中国追寻与塑造法治文明的跋涉之旅,在政府、社会、团体、公民的共同演绎下,有如一部瑰丽绚烂的史诗传奇。
    大国之崛起,从不是“一马平川”,法治勃兴亦如是。华夏泱泱千载,从夏代之“礼”到商之“王权神授”,从周之“明德慎罚”到唐之“一准乎礼”,中华法系源远流长。
    新中国的成立,成为中华法系千年史上的界碑。历经革命与改革的曲折磨难,终将塑造出一种融汇古今、中西合璧的独特法治模式。中华法系本土法治道路的探索与反思更显中国主体意识,一个被西方学界誉为“中国模式”的人类文明体系雏形初现。
    “六十耳顺”,说的是从容淡定。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不断悟解,前进的步伐越发从容稳健。

    我国目前有229部国家法律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19日介绍说,截止今年8月27日,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229部国家法律,679部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8561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2000部行政规章,展示了中国过去三十年来法律体系建设所取得的成绩。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