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根据何在?
    2009-09-04    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中新网9月2日一篇新闻引起舆论的关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狠招阻止小产权房买卖,“日前下发的”《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中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
  买小产权房,非但得不到房子,还要被政府没收房款。买小产权房,什么时候开始像买“白粉”那样,钱款要被没收了?这个规定太雷人了。
   于是笔者追溯新闻的源头,发现这个所谓的“日前下发的”《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其实是三个月前的事,早在6月5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已经发布,其中反复强调小产权房没有保障,“请”市民不要购买此类房产,并没有没收房款的事。这个美丽的误会可追溯到《中国国土资源报》7月22日报道中提到了上述公告,紧接着的是该局房地产中介管理所副书记周运升表示,目前政府正在积极加强禁止购买小产权房的宣传,“若发现市民依然顶风购买,相关部门有权没收其房款。”
  现在我们可以暂时放宽心了,原来所谓“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并不是政府机关的行政命令,而是某官员个人的表态。这是一个缺乏法律依据的、鲁莽的、易引发恐慌的表态。
  第一,造小产权房违法,买房子没有违法。国土部有关负责人6月份就曾指出:小产权房的实质是违法建筑无产权,它不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也是违反相关政策的;小产权房的建造,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但购买小产权房,本身并不违法,正像上述《公告》里,广州该部门反复强调,小产权房没有保障,侵害消费者利益,根本没有提到购房违法!买“白粉”跟买小产权房的区别在哪里?毒品本身就是犯罪,而买小产权房本质是一个民事行为,其标的物——小产权房存在瑕疵,有法律风险,但买卖行为并不违法。
  第二,说“没收房款”,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翻遍《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土地法规发现,政府只能没收销售方的“违法所得”,没听说从买方口袋里掏钱的。交易前,消费者手里的钱叫“购房款”,此时并没违法,凭什么政府要“没收”?
  第三,“没收购房款”更荒唐之处在于,打击小产权房,枪口指向了消费者。我们且不提房价高企造成消费者被迫选择了没有产证、办不下按揭,又有诸多风险的小产权房,单从执法角度说,放着数量庞大的藏不住、移不开的违法小产权房,相关部门不去执法,不能硬碰硬要求停建、停售,乃至拆除,为什么一转身,吓唬起绝对弱势的买房人?小产权房的泛滥,缘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不作为,甚至个别地方政府本身就参与了小产权房的开发,广大无奈的购房人只是畸形房产制度的受害者,不能让他们背起小产权房罪魁祸首的黑锅。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请你们出来澄清这则引发舆论恐慌的“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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