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应吸收民间资本
    2009-08-31    郭田勇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降低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门槛    ●引导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参与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意义重大    ●有利于将民间金融纳入监管    

    当前,如何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为扩大内需、保证增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居民收入暂时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信贷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在这样的背景下,日前,中国银监会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谓意义重大。目前,上海、成都、北京及天津4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居民个人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提升内部消费水平、完善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依托多种市场主体(不仅是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往往凭借贷款小额、分散、快捷、无担保的特点大大丰富了个人金融产品的类别,在很大程度上迎合并满足了长期游离于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金融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这种面向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的消费金融业务,给经营这类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了崭新的金融业务,拓展了更为广阔的赢利空间。消费金融公司填补了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空白,必将成为我国金融领域新的“蓝海”。
    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种种限制条件,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资本必然是消费金融公司发起设立的主体,然而,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单笔贷款额度小、无抵押担保的业务特点,使得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经验或许难以实现有效的“嫁接”,他们在长期坐享高额利润的传统金融业务(比如存贷款业务)情况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金融虽然仍然处于不合法的地带,但是其旺盛的生命力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间金融更加契合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曲线。监管部门如果能够适当对其加以引导和支持,那么我国的金融生态必将增添新鲜的血液,这样不但化解了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健康发展。可见,从长远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要从试点走向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更大程度的发展,仍然要本着降低门槛,引入民资的思路进行,只有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民间资本大量进入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才有望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甚至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发行信用卡)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而且,从发起机构上来看,发达国家亦没有特殊的限制。
    发起人的多元化有利于相关消费品产业良性发展。多元化的发起人结构实际上更适应消费金融多样化、短期化、小额化的特点。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有其突出的优势。首先,依托着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此类企业直接接触终端消费,对市场需求把握准确,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其次,由于商家对市场动向感应灵敏,可以积极地采取相应的优惠、促销活动,从而有效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再次,大型零售商和相关生产企业能够通过利用消费信贷快速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消费金融公司未来要取得长足发展,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以及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防范不透明不规范引发的金融风险。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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