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 行业工会身板要硬
    2009-07-22    冯海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7月21日《潇湘晨报》)

  根据相关报道,2007年,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普遍存在“四不现象”:企业不愿谈,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方的利益;职工不敢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四不现象”的出现,这充分暴露了工会博弈能力不足问题。
  全总之所以出台这一指导意见,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中小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显然,全总的用意是让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为职工撑腰,担当职工的利益代言人。
  职工权益大概有两层保护网,一是制度保护,比如 《劳动合同法》;二是组织保护,即工会。然而,现实中职工权益受侵犯的例子却不少,既是因为制度保护没有切实落实,也是因为工会组织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某市5月份有一项调查显示,409家企业中八成工会主席由企业领导兼任,一线职工兼任工会主席的比例不足7%。无疑,这样的工会难以与企业博弈,自然无法保护职工利益。
  如果说部分大企业的工会无法保护职工利益的话,那么,非公中小企业的职工更没有可靠的“娘家”——有的企业没有工会,有工会的企业工会组织很软弱。我以为,全总提出的让行业性工会担当职工工资协商的谈判代表,这一意见值得肯定,能增强职工的话语权,让职工的力量更大,促使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不过,行业性工会能否当好工资协商的职工谈判代表,还需要观察。
  这是因为从现实国情来观察,行业性工会让人有不少担忧。首先,行业性工会是不是也存在“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有数据显示,到2008年9月,中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这是行业性工会的成绩单,但并不等于每一个行业性工会都是工资谈判专家。此外,行业工会什么时候覆盖到所有地区、行业、企业?
  其次是行业性工会的独立性让人忧虑。行业性工会博弈的对象是企业,在工资协商过程中,不排除一些企业为了少支付职工工资,采取拉拢、腐蚀行业性工会的动作。这样,行业性工会表面上看是职工代言人,实际上被企业收买转变了立场。而且,行业性工会一般离不开政府的管理,为了漂亮的GDP,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干预行业性工会的工作,权力影响工资协商。
  再者,行业性工会能否取得职工信任让人质疑。一般而言,最能反映职工真实意愿的工会负责人,最能获得职工信任的谈判代表,必然是职工自己选择的,但很多行业性工会的负责人并不是职工自己投票选举的。即便职工充分信任行业工会,但企业职工如何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传导到行业性工会,行业性工会与企业职工之间的沟通机制是否合理,也让人有忧虑。此外,“某某工厂的工会负责人为职工维权而丢了工作”的事情,并不是没有报道过。工厂工会负责人的利益如何保障,也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据全总负责人透露,近3年来,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占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的比例,均未达到10%。这充分说明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谈判工资标准面临不少障碍。
  在我看来,要想让行业工会当好职工工资的谈判代表,必须针对行业性工会有一套完整的扶持及监督制度,才能保障行业工会敢于谈判、会谈判,协商工资时不受资方和某些政府部门的左右;行业工会只有独立、自强,想职工之所想,才能消除职工质疑赢得职工信任,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也才会得到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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