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如何防范统计为官员说话
    2009-06-29    王琳    来源:南方都市报
  对中国的病理学诊断一直是学界极为热衷的话题,历史学家黄仁宇替中国把脉之后,得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中国生病的原因无关道德和个人因素,而是在技术上不能实现“数目字管理”。借《万历十五年》一书,“数目字管理”风靡一时。
  黄氏“数目字管理”一说虽在学界尚存争议,但数字及统计的重要却已被普遍接受。在国家建设上特别强调有自己“特色”的中国,也一样自上而下建立了健全的统计部门。在新时代的中国实践“数目字管理”以求“大国崛起”,也成为诸多政治精英们的选择。1983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统计法》,这成为统计部门的权力来源,以及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统计具有信息、咨询与监督三大功能。实现这三大功能的前提就是数据准确与数据公开———这里的“准确”是指与事实相符,这里的“公开”是指向公众公开。但事实上,《统计法》施行20多年来,统计功能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仍局限于行政体系之内———“信息”指向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公开;“咨询”指向的是上级依赖统计咨询替下级决策;“监督”指向的是上级通过统计数字实现对下级的监督。一言以蔽之,统计成为中央了解地方、监督地方、奖罚地方、制约地方的工具。
  应当说,权力制衡也是统计功能的一部分,但绝非全部。统计功能的发挥更要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统计数据不仅要上报上级,还要下达民众、信息共享;政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不仅可供行政决策咨询之用,更可广泛应用于市场运作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统计数据不但可成为上级监督下级的工具,更应成为公众监督政府的利器。从防范统计数据造假上讲,对数据有切身感受的公众往往更能发现,并更由内在驱动来揭露政府的欺诈行为。20多年来,统计之所以被异化成“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统计数据虚报、瞒报、杜撰等现象层出不穷,正在于统计自下而上封闭运行,排斥了权利人的界入,使得广大民众仅仅成为“被统计”的对象,而不是充分发挥统计功能的主体。
  针对种种统计乱象,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27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官方发布的信息称,这部法律大大强化了法律责任,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甚至有国家统计局的要员对媒体放出风声,“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的执行机关,将把严肃执法作为重点,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地方、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为这番豪言壮语作注的,是《统计法》实施20多年来,因在统计工作中严重违法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最高级别官员仅是县处级。难道县处级以上官员就没有统计造假?抑或责不究“厅局”?由于缺乏具体数据的支撑,公众只能从现实生活中去合理怀疑。
  修订后的《统计法》或许有意改变监督乏力这一现状,但从媒体披露的修订内容来看,决心固然颇大,办法仍然不多。如新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法律还对统计人员做出保护性规定:“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而在现实中,问题恰恰就在于,那些从事具体统计工作的人员包括统计局长,都是当地党政领导的下属。统计是为官员说话,还是为事实说话,在很多时候这简直就是一个生或死的问题。地方官员基于对自己前途的考虑而干涉统计,作为下属的统计人员能够从哪儿获得体制的力量与“官大一级压死人”的领导相抗争?如果一句“不受侵犯”或“不得打击报复”就可以防止统计“造假”,那可真的有些乐观。
  和中国的许多事情一样,防范统计造假依然要从“还权于民”出发。常识告诉我们,欺骗上级官员比欺骗辖区民众要容易得多,也安全得多。只有当官员的升降或奖罚真正取决于民意而不是取决于上级时,统计的重重黑幕才有被拉开的可能。(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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