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统计体制比通报数据造假更重要
    2009-06-29    魏文彪    来源:四川在线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会议27日通过了修订后的统计法。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6月28日《新京报》)

    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对存在统计数据造假行为的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无疑将能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与此同时又需看到的是,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的处分一般是行政处分,处罚力度相对偏小,至于通报就更不会被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单位负责人放在眼里。另外,有关部门与下级官员涉嫌数据造假,由于也于同级政府及上级官员提升政绩有利,所以对有关部门与下级官员涉嫌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在现实当中也不容易得到落实。而且,除非是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统计数据造假行为一般不易被发现,因而一些地方政府与官员会在数据造假上抱持侥幸心理,相关法律仅仅规定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予以处分,难对部分地方政府与官员的数据造假行为形成足够的威慑。
  需要看到的是,开展统计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统计数据真实与否将直接关涉到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所以,统计数据造假行为不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与公信力,更会对政府科学决策与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起到破坏与阻碍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统计数据造假属于性质与后果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不应仅有行政处分,而应将对数据造假行为的处罚上升到法律层面。事实上,也唯有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责任人追究法律乃至刑事责任,才能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形成更大的威慑,才能更为有力地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去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统计法修订草案时,朱永新委员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广东省2005年277宗统计违法案件中,责任人受通报批评的有110宗,罚款的有109宗,罚款总额369700元,相当于对每一个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左右,这种“其实等于没罚”的处罚方式,显然难让统计违法人员体味到切肤之痛,难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一些地方政府与官员所以喜好在统计数据上造假,说到底是为了通过数据造假为自己谋取更大的政绩,因而自行或者要求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篡改数据。而在当前政府部门机构设置架构下,地方统计局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均受制于地方政府,所以根本无力抵制部分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数据造假的行为与要求。所以,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避免统计违法行为发生,除了要依法严惩统计违法责任人之外,更需改革现行统计工作体制,通过对统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等制度设计强化统计部门的独立性,避免统计工作受到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干预,保障统计工作在不受权力干扰情形下独立进行,并在此基础上维护与促进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度。
  所以,立法规定对数据造假责任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是必要的,但是还需进一步强化对于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统计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追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更根本的举措应是改革现行统计工作体制,从制度上强化统计部门与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唯其如此,才能更为有力地遏制数据造假行为发生,在更大程度上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权威性,并因此而能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更为坚实的依据,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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